“信用档案”:覆盖你我一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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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慧卿绘 今年“3·15消费者权益日”,在全社会都关心又有哪些无良企业进了“黑名单”的同时,我国首部信用领域的法规《征信业管理条例》实施,提出将建立以公民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人无信不立,企业失信也应寸步难行。《条例》的出台,是在向各种失信行为说“不!” 征信体系的建设会对经济社会生活产生哪些影响?信用信息包括哪些方面?征信体系建设过程中,政府、市场扮演什么角色?如何确保公民个人信息不被商业化、公民隐私不被侵犯?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信用账号伴终身,失信行为有代价 “食品添加剂超标超范围、设阴阳排水管污染环境、冒充洋品牌二次灌装、银行存单变保单……这些年经济发展了,可感觉商家的‘陷阱’也多起来。如果有统一的信用评定体系,按时向全社会公布失信企业信用‘黑名单’,那就能形成约束力,减少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增加老百姓的安全感。”湖南邵阳市民涂琳说。 浙江绍兴私营企业主倪大方认为,不仅要给企业设信用档案,现代社会也需要完整的公民个人征信体系。“比如一个人有交通违法、虚假销售、恶意逃债、散布网络谣言等不良记录,就该给他记下一笔,增加他未来的发展成本。” 建设征信体系,不仅能遏制失信行为,也能辅助守信者提高效率。王俊是北京一家互联网公司的职员,最近他发现网络上出现了一种“c2c”的贷款模式:个人只要在网络上提交身份证、工作证件、信用报告和收入证明,就能得到网站的信用审核,每个人都能获得网站给定的信用等级;如果要贷款,只要提供借款人的信用评级、资产状况和贷款用途,就能在网上等着其他人提供贷款。“在这里每个人的信用等级很重要,网站虽然会评定,但是这样的评级不是权威机构给的,不知道真实性。如果有一个权威的信用信息,就会大大降低交易成本和风险。” 王俊说。 “我国当前信用体系建设主要集中在金融领域,而广义的信用体系应当包括与公民或企业诚实信用原则有关的一切信息。”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未来需要把有关社会主体诚信的各个方面,包括产品质量、食品安全、工商登记、税收缴纳、工资支付、社保缴费等,都纳入到诚信体系建设中来,实现诚信体系从碎片化到完整统一的过渡,降低整个社会的诚信风险。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成后,我们每个公民一生都将有一个也是唯一的信用账号——作为衡量这个人诚信的“尺码”被广泛运用到其生活工作中;企业也将有一个唯一的“身份证明”,包罗企业种种信息,成为衡量企业“品行”的重要标准,伴随企业不断成长壮大。 整合“碎片化”信息,政府与市场同发力 事实上,我国的“征信体系”已初见雏形。2004年起,就由央行牵头搭建“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库”。目前这一数据库已收录1800多万户企业、8亿多个人有关信息。此外,工商、税务、海关、行业协会、金融机构等也都零星地存有公民或企业机构的某一方面信息记录,或者分头建立了某一类信息的整合平台。 浙江省推出的“绿色信贷信息平台”即是其中一例。近日杭州一家纸业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现场调查并查看报表后,确认企业财务指标都达标。可贷款审查人员到“绿色信贷信息平台”上一查,发现这家企业因违规已被环保局责令停建停产。于是银行立即停止了贷款发放,及时避免了风险。 《条例》出台后,如何整合这些实用性很强却“碎片化”、“各自为政”的信息数据库?据央行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库”搭起了框架和基础,未来可以通过直接采集和间接采集两个技术路线,把其他行业的信用信息“接驳”过来:一是由该数据库直接向银、证、保、外管等部门直接采集数据;二是由后者先建一个小库,自行采集,然后再接到人民银行数据库里面。“目前,两条技术路线都在尝试,两条路线不排除同时试点走的方式,最终目的是建成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这位负责人说。 除了政府牵头建设信用信息库,商业征信机构也将成为征信市场内的重要力量。刘俊海说,政府打造的统一信息平台和商业征信机构开发的分类信息平台可以做到相互补充。“不妨以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征信业主管机关,充分行使行政指导、市场准入、行政调查、行政调解和行政处罚的职权;同时打破垄断,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功能,鼓励商业机构在竞争中发展壮大,共同促进诚信社会的建设。” 行使你的“信用权”,防止信用“被买卖” “现在经常被一些陌生的电话骚扰。刚买个房就有人不停打电话问要不要卖,刚买辆车就有电话问你要不要买车险,刚生完孩子就有电话来问要不要给孩子拍照……”北京市民刘娟抱怨道,“现在不管在哪儿登记个人信息,都有可能被人卖给商业机构。以后如果政府征信机构来搜集个人的信息,会包括住址、财产情况等更多资料,在利益驱使下,要是有人私自将我们个人信息转卖牟利怎么办?” 这样的担忧不无道理。此次,《征信业管理条例》特别强调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对个人信息安全做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包括对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设立严格的准入门槛,并要求不良信息保存期为五年,信息主体每年可免费2次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个人信息不得用作约定以外的用途,不得未经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等。 “征信业活动关系到广大公民的隐私信息、商业秘密,《征信业管理条例》对征信机构的市场准入设计了较为科学合理的行政许可制度,还确立了对征信机构的事中与事后监管措施,相关规定还有待细化,以增强操作性。” 刘俊海指出,我国征信市场刚刚起步,市场从无到有的过程中,企业会争相开拓市场,监管机构要特别重视对其信用信息采集和使用合法性的监管。 刘俊海提醒大家,当我们发现自己或企业的信用信息被信用机构非法泄露、使用、采集时,首先可以向信用信息征集机构交涉,要求其停止非法行为,如果不成,则可以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由相关部门进行查处。“如果因此造成了损失,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涉及犯罪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人民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