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契约崇尚规则构筑诚信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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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诚实守信成为公民的一种内心确定、一种行为准则、一种生活方式,中国梦的实现也就有了最坚固的诚信根基。法律、道德两者合力,方能构建起“诚信”中国。 “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企业无信,则难求发展;社会无信,则人人自危;政府无信,则权威不立。” 一个优秀的民族,必定是一个信守承诺的民族;一个负责任的国家,必定有一个言而有信的政府。人与人相处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相互信任,信守承诺,这也是建设法治社会之本。 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中国梦的实现必将由每一个信守承诺的中国人共同完成。 相互信任:乡土社会的道德坚守 孔子云:民无信不立。中华民族不仅把“信守诺言”作为君子的良好操守,更把“取信于民”作为国家统治的民本根基。五千年传统文化的滋养,造就了中华民族诚实守信的价值取向。 秦朝末年,楚地有一人叫季布,性情耿直,为人侠义好助。只要是他答应过的事情,无论有多大困难,都设法办到。楚人有谚曰:“得黄金百斤,不如得季布一诺。”一诺千金的故事由此流传下来,成为大家学习的典范。 电视剧《乔家大院》中有这样一个情节:包头乔家店铺发生胡麻油掺假事件,老板乔致庸得知后,让买到假油的顾客来换真胡麻油,以诚信赢得了更多顾客和商家的支持。当地百姓间的口口相传,成就了乔致庸经商的好口碑。 在“生于斯、长于斯、死于斯”的乡土社会中,人和地的因缘固定。费孝通先生说:“乡土社会里从熟悉得到信任。这信任并非没有根据的,其实最可靠也没有了,因为这是规矩。乡土社会的信用并不是对契约的重视,而是发生于对一种行为的规矩熟悉到不假思索时的可靠性。”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诚信表现为一种人格诚信,受道德约束,在以血缘、地缘和人情为纽带的“家国一体”的熟人社会中大行其道。同时,“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封建制的伦理纲常为中国诚信文化打上了深深的等级化烙印。 而在近代西方国家,由于历史道路的不同,随着生产力进步和对外贸易的扩张,出现了普遍而广泛的商品交换。契约关系逐步替代了人身依附关系,在社会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英国著名法学家梅因认为:“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契约关系双方的诚信,建立在追求利益最大化、成本最小化的理性考量之上。 莎士比亚的文学作品《威尼斯商人》中,对“不能还款便在身上割一斤肉”的约定履行进行法庭辩论,戏剧化的处理方式展演了对所订立契约的尊崇。这种契约精神对诚信观念的影响深远、牢固,为西方诚信文化奠定坚实基础。 中西方之间的诚信文化在不同语境中生长,内涵和外延注定不会相同。当莎士比亚的作品传入中国之时,这种刻板、近乎到偏执的契约观受到讥讽,不被国人所认同。 生产力车轮滚滚向前,历史星空斗转星移。高度集权的封建主义生产关系创造了汉唐时期中华民族的灿烂文明,但过度发达的旧式生产关系,却也钳制和阻碍了商品经济的萌芽和发展。 资本主义的坚船利炮打开了闭关锁国的“天朝上国”大门,中华民族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契约精神、规则意识,商品经济的伴生物,没有在中国找到合适的温度和土壤生根发芽。 缺乏诚信:交易防御成本增加 改革总会带来阵痛,观念冲击首当其冲。 改革开放以来,剧烈的社会变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打破了传统血缘、地缘对个人的限制。受市场利益驱动的“契约关系”逐步代替了“人身依附”,随着改革的深入,人口流动加剧,画地为牢的限制被打破,越来越多的人打起背包去到更广阔天地寻梦。诚信不仅仅局限于熟人和血缘、家族之间的规则,而是覆盖整个社会。 由于契约精神的缺失,加之中庸文化根深蒂固的影响,中国人的诚信观开始变得“实用”。现实合理主义成为很多人心中尊崇的标准。社会上常出现这样的情况:诚信守法的做法反而是吃亏的,是不明智的,倒是经常踩红线者成了“英雄”。潜规则代替规则,在社会上占有一席之地。利己行为的正当性被愈来愈多的人所称颂,所传播。这使得人们的道德状态处于一种不明朗的状态,极大地侵蚀国人的诚信观。 有这样一个案例。买卖双方就北京一户经济适用房达成50万元的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好,房款分期支付。合同履行期间,北京的房价飞涨,这套房子已经飞升到200万元的市值。卖方反悔了,提出经济适用房未满5年在法律上是禁止买卖的,要解除合同,愿意返还50万元购房款。而对方在彼时彼刻,再也不可能用50万元买到中意的房产。 规则成为某些人趋利避害的工具,只要能实现自己的目标,很多人宁愿暂时放弃诚信,中国传统文化中缺乏利益驱动的诚信观,开始受到市场经济社会现实的挑战。 缺乏诚信的市场经济体系最直接的恶果就是交易防御成本的增加,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合同约定不被遵守、经济往来中处处有陷阱,这样的生活环境中,大量社会成本只能被迫花在防范对方的背信弃义上。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一些领域存在道德失范、诚信缺失现象”,已经成为国家前进道路上不容忽视的问题。与之呼应,诚信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 公权力诚信是社会诚信的领跑者,政府遵守承诺,企业才会履行合约,民众才能“不令而行”。构建诚信中国,突破口就在公权力诚信。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形象工程”、“面子工程”、“政绩工程”,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我们看到,漠视诚信已经渗入政务领域。 长此以往,可怕的“潘多拉盒子”就会被打开。中国自古“以吏为师”,政府的一举一动不仅影响到其自身形象,还会成为普通群众做人做事的标准。源于此,必须加大对公权力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将公权力失信行为纳入到法治的轨道上来。 法治护航:诚信建设根本保障 法治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最根本保障。国家通过立法,向人民作出承诺,引领行为方式;通过司法,打击违法活动,重塑诚实守信准则,有了法治护航的诚信才是科学、稳定和持续有效的。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出台,其中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守信——市场经济中的道德准则,找到了法律上的落脚点。在之后制定的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再次出现在基本原则之中,成为合同法领域“帝王条款”。 刑法中则详细规定了诈骗犯罪的量刑幅度,而且金融领域的诈骗犯罪作为单独一节重点规范。此外,生活中常见的不诚信行为也纷纷纳入到了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调整范围之内。 对于构成犯罪的不诚信行为,司法机关重拳打击。开展食品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专项行动,依法惩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在一次次的专项行动中,社会污浊受到涤荡。 与此同时,司法机关也在密织社会准入网,将那些不信守承诺,不遵守规矩,触犯法律的参与者排除在经济活动之外。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就是其中最有效的手段之一。 投资百亿元的浙江萧山国际机场二期扩建工程启动后,投标人要一一过检察机关的“筛子”,多家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个人被取消了招投标资格。据统计,2012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89万余次,涉及被查询单位120余万家,被查询个人127万余人,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625家单位、1253名个人作了处置。 2013年3月15日,我国首部信用领域的法规《征信业管理条例》实施,提出将建立以公民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信用,将成为人们的另一张“身份证”,没有信用的个人和企业,在经济生活中将会举步维艰。 “我国当前信用体系建设主要集中在金融领域,而广义的信用体系应当包括与公民或企业诚实信用原则有关的一切信息。”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未来需要把有关社会主体诚信的各个方面都纳入到诚信体系建设中来,实现诚信体系从碎片化到完整统一的过渡,降低整个社会的诚信风险。 索物于暗室者,莫良于火;索道于当世者,莫良于诚。法律出鞘“亮剑”铲除一股股“恶流”之时,我们必须重建自己的诚信体系。 当诚实守信成为公民的一种内心确定、一种行为准则、一种生活方式,中国梦的实现也就有了最坚固的诚信根基。法律、道德两者合力,方能构建起“诚信”中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