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不诚信:建立公民诚信档案 提高失信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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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体系由公共信用体系(政府信用体系)、企业信用体系和个人信用体系组成。在十八大报告将“诚信”列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后,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工作也日益得到了关注。 不诚信行为发生在各个层面 记者了解到,无论是政府、企业还是个人而言,当前都存在一些不诚信的行为。 对于个人的信用问题,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北京大学中国信用研究中心副主任杜丽群告诉记者,很多人之所以认为当前社会失信之风泛滥,是因为目前社会上存在虚假或欺诈现象,例如伪劣产品、虚假广告等。 “社会环境中的这些虚假现象和欺诈行为对社会个体产生不良影响,促使人们作出非理性的选择,让人觉得说实话对自己不利。另外,现在有一种怪现象,即不说假话办不成大事、不说谎话难以很好生存。”杜丽群说。 就企业而言,其诚信缺失的原因就更为复杂了。“首先一大原因是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对暗箱操作提供了更多的空隙。由于市场经济活动数量大、变化快,加之信息公开披露没有实现,交易双方信息严重不对称,又由于市场管理、市场监管信息反馈等方面缺乏完善的制度,给企业失信和欺诈提供了可乘之机。”杜丽群说。 企业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与个别地方的保护也有一定的关系。 “个别地方以地方保护主义为出发点,对假冒伪劣商品包庇和纵容,由于监管缺失,企业对消费者不讲诚信不负责任的行为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抑制。”杜丽群说,从社会管理的角度看,目前对于企业的失信行为还没有比较好的法律法规加以约束和制约,特别是失信的惩戒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 “对于企业而言,失信行为最严重的后果就是诚信株连。不仅失信企业的产品被广大消费者被判处死刑,失信企业所在地的企业都有可能跟着‘背黑锅’。比如说,如果某地出现了假酒假烟,即可使该地的诚信企业也跟着遭遇消费者的怀疑和白眼。”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说,无论是企业产品的信誉株连,还是行业性、地域性的诚信株连,都是消费者正常的消费心理和条件反射。在诚信株连的现象面前,最应当责怪的是失信企业,而不是消费者。“疑罪从无”是现代法治的标志,但“诚信株连”是一个客观现实。 加大惩罚力度增加失信成本 “人们之所以抱怨失信已成为一种风气,是因为当前说谎的成本太低。而另一方面,因为失信能够降低成本、提高收益,才导致有些人什么瞎话都敢说、什么谎都敢撒,而说谎者不需承担任何责任,更不会受到严厉的处罚”。杜丽群说。 “造成当前失信成本低的原因主要在两个方面。”杜丽群说,一方面,甄别谎言的机制尚未形成,调查失信的难度很大。中国是个关系社会,很讲人情,一个说了谎的人不会在熟人中承认自己说谎,否则会影响人们对他的评价;别人在熟人中也很难查验他是否说了谎,因为这会毁掉调查者不少的社会关系。这样一来,由于调查失信的难度大、成本高,使得说谎者不费吹灰之力就可以通过说谎赢得利益。另一方面,谎言被揭穿之后的惩罚成本也小。一个人在社会生活中说谎被揭穿之后,如果是小谎,大家一笑了之;如果经常说谎,大不了大家不相信他的话,以后不再有任何交往而已,对其个人生活的影响并不大。很少有人会因为说谎而被社会鄙视和隔离,甚至有时说谎者还会被看作是生活的弱者从而得到原谅和多余的同情。 对于如何提高个人和企业失信的成本,杜丽群给出自己的建议:一方面,要加大惩罚力度,增加失信者的交易成本。根据失信者的行为动机和结果,应进行指责、道德谴责、严厉惩罚;对产生严重后果的,应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另一方面,应对个人或企业的信誉及彼此之间的信赖感赋予较高的权重。一旦失信的成本实现,其后果将是作为个人或企业这一个体所无法承受的,因此在准备失信前,个人或企业都必须首先考虑失信的成本,以避免承受不能承受的失信成本。 完善法律建立公民诚信档案 今年1月,上海市张春景和盛雷鸣两位人大代表分别领衔提出议案,建议将社会信用体系监管纳入地方立法,附议代表达到30人。代表议案提出,建设社会信用体系,需要技术支持不断升级,更需要法律制度保障。 记者了解到,我国首部信用领域的法规《征信业管理条例》已于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条例提出,将建立以公民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我国当前信用体系建设主要集中在金融领域,而广义的信用体系应当包括与公民或企业诚实信用原则有关的一切信息。”刘俊海认为,未来需要把有关社会主体诚信的各个方面,包括产品质量、食品安全、工商登记、税收缴纳、工资支付、社保缴费等,都纳入到诚信体系建设中来,实现诚信体系从碎片化到完整统一的过渡,降低整个社会的诚信风险。 杜丽群认为,管理部门要创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给市场主体一个长期的预期,使他们能够在一个透明的、可以预见的环境下生存发展,而不需要通过失信来获得预期的收益,以便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提供法律制度保障。由管理部门和专业机构建立规范的打假渠道,接受举报,进行调查和处理。为了避免腐败,调查过程和处理结果应该透明、公开、公正、公平。 对于社会信用纳入地方立法,杜丽群认为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需要完善法律法规,同时还要加强执法监督和查处力度。对失信的治理应该是一个综合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部门与民间、立法和执法等部门多头并举。政府、企业和社会应努力推崇、鼓励坚持原则和说真话的人,让说真话者不吃亏,让失信者无处藏身,逐步形成一种良好的社会风气,即公民不说谎、企业不制假、学术不剽窃、新闻界不做假新闻、法律界不制造冤假错案。” “在完善立法的基础上,还要建立公民诚信档案,让失信者为失信付出沉重代价。随着我国网络系统日渐发达,可以考虑利用网络平台,通过整合司法、金融、税务、交通、质检等部门的资源,以公民的身份证为载体,录入个人的基本信息,采集各类交易记录,披露失信情况,建立公民诚信资讯档案。这个档案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共享,而且可以通过立法使得一些有不良信息的公民,在社会交往包括信贷、就业、职务升迁等方面受到相应限制,以此来规范公民的行为。”杜丽群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