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隐婚”族 不诚信?or无奈之举? |
|
|
|
已婚白领李玉入职时在婚姻状况一栏填写了“未婚”,工作3个月后,她发现怀孕并向公司请假15天在家保胎。没料到,公司要和她终止劳动合同。日前,李玉把公司告上了劳动仲裁庭。公司辩称,之所以解聘李玉,是因为诚信问题,“当初你说两年内不结婚生孩子的,现在不但结婚,还怀孕了。” 庭上激辩公司:你承诺两年内不婚育 女白领:没承诺,合同里也没写 2012年9月,李玉应聘进入南京一家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从事营销主管工作。她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李玉说,12月9日她突然发现自己怀孕了,并将此事告知公司,并把医院写的病历寄了一份到公司,12月19日她开始休病假,在家保胎。1月5日,公司就做出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 对此,这家公司的人事主管在仲裁庭上说,“当时她来面试的时候,我们就告知这个岗位劳动强度大,要经常出差的。而在谈及个人生活和职业规划时,她还表示自己目前是单身,为了更好的工作,自己两年内无结婚生孩子的打算。”对于李玉不仅“隐婚”而且还怀孕的事,人事主管认为她在面试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了自己的真实情况,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人事主管认为,李玉是“以欺诈的手段,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所以合同无效的”。 对于公司的说法,李玉不认可,她坦言,自己入职前已经领了结婚证,“我并没有向公司承诺,自己在近期内不婚不育,且劳动合同中也并没有明确写上这一条。” 劳动仲裁 公司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特殊的岗位对于用人的要求,通常是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是用人单位自己来评判的,用人单位擅自进行限制,就有就业歧视的嫌疑。 虽然用人单位拥有对员工信息的知情权,但该知情权仅限于和工作相关的个人信息,比如学历证明、职业资格证明等。即使女职工在应聘之初出于某些原因隐瞒了婚姻状况,这也仅能算是合同中的瑕疵,不属于重大误解。仅此一点,并不足以构成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用人单位无权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性职工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最终,经过仲裁的调解,公司一次性给李玉5万元,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文中人物系化名) 记者调查 不少女性无奈隐婚 昨天,记者从南京市人才市场了解到,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着 “隐婚”群体,其中尤以女性居多。隐瞒婚姻状况主要是为了增加职场上的竞争力,其中很大一部分人也是出于无奈。虽然现在用人单位招人时表面上“无性别化”,但职场中依然存在着一种已婚歧视,尤其是女性。 记者在几场招聘会上发现,“已婚已育”女性比较吃香,而过了25岁的未婚女性,也会时常遭遇这样的麻烦。在招聘单位眼中,这一类求职者随时会面临结婚生育的问题,“孕期不能做累活儿,不能加班,接下来又是产假、哺乳假等假期,七七八八算下来,在单位做不了太多的工作,而且还可能等她什么都安顿好了,就要跳槽了。总体来说,她们的雇用成本,要高出不少”一家单位的人事部负责人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