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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不能“挟信用以令客户”
作者:吴学安 来源:法制日报 日期:2013/7/2 9:23:24 人气:

 

    困扰P2P(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信用贷款)行业的“征信难”问题有望获得突破: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旗下上海资信近日推出全国首个基于互联网的专业化信息系统,用于收集P2P网贷业务中产生的贷款和偿还等信用交易信息,并向P2P机构提供查询服务。此次推出的网络金融信息共享系统收集并整理了P2P借贷者的个人基本信息、贷款申请信息、贷款开立信息、贷款还款信息和特殊交易信息,通过让P2P平台之间信息共享,帮助P2P机构全面了解授信对象,防范借款人恶意欺诈、过度负债等信用风险(7月1日《解放日报》)。

    此前,酝酿十年之久的首部征信业法规——《征信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这标志着中国征信业正式步入有法可依的轨道。该条例的一大亮点即是注重加强对个人信用信息主体权益的保护。条例明确规定:“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征信管理参照国际惯例,银行对用户信用有了一个较为明确的时间界限,个人不良信息将保存5年。用户对于“负面信息”的保留期做到了心里有数。不过,既然“负面信息”保留期如此重要,那就有必要防止出现负面效应。也就是说,信用报告既然要大面积推广使用,就必须要有一个前提——必须确保信用报告本身的信用度。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也是一种信用经济。近年来,不乏有呼吁建立一种征信管理制度,以此来提升公民诚信水平的声音。或许过去没有征信制度时,人们一直迫切地希望能借鉴国外经验尽快予以建立。然而,当征信制度真正出台后,人们却又有一种担忧,即这种征信记录会不会被单方面把持,也就是说,信用报告会不会由征信机构一家说了算。

    说到底,银行和客户之间的关系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当银行和客户双方有矛盾时,如果不良信用记录仅由银行一家说了算,那么银行就有可能“挟信用以令客户”,逼迫客户为一些不合理条款埋单。当银行和客户之间发生矛盾时,有时是客户的责任,但有时也是银行的责任。如果仅仅听银行一家之言的话,势必会危及客户的利益。现在姑且不论征信管理设定的期限长短与否,但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在执行之初,可能难以得到大多数客户的认同。一些责任看似应由客户承担,但这其中银行也有未尽之责,如未履行告知提醒的责任,如果为此给客户的信用涂上污点,显然是有失偏颇的。

    因此,在这个征信管理系统中,“银行信用”也应该被平等地计入。如果说在这一点上还有“暂缓”必要的话,那么在双方存在利益纠葛的情况下,理应确保征信记录不为某个强势行业所利用,务必保证客户的利益不被信用报告所误伤。征信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应该明确,如果给客户记上信用污点的话,那么银行应该事先通知客户,听取其必要的解释,以保障客户的知情权。假如双方不能取得互信,那么则应该寻求第三方介入。唯有如此,银行和征信管理不但对于用户有一个信用,而且还更有威信,而银行和客户两者的信用互动,势必带来双赢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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