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建设更需法制规范 “拖欠水电费禁考公务员”需慎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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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出台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失信惩戒试行办法,该省的个人信用库和企业信用库已经进入“边建边用”状态。以拖欠公用事业缴费的失信行为为例,若欠缴2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个人在3年内将禁止报考公务员或者行政事业性岗位工作人员。(7月6日《扬子晚报》) 当今社会,诚信缺失已成为社会一大弊病。如果失信者的代价始终处于低水平状态,那么社会诚信就难以建立,因此健全诚信惩治体系显得十分必要。 从重塑社会诚信角度看,江苏对失信惩戒立法,堪称创举,它是全国首个惩戒失信的省级法规。 但是,诚信社会的建设是一个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更不能通过不科学的立法“拔苗助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分别在第十一条和第二十四条对公务员的报考条件和录用做了明确的规定。除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和法律规定其他情形三种情况外,并没有诸如拖欠水电费此类的禁止准入规定。 而江苏省的这个《办法》却规定,欠缴水电费半年以下,3年内将禁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减少社会福利,超半年者永久禁考。报考公务员和获得社会福利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赋权的法律位阶甚高,江苏的《办法》法律位阶仅为行政法规等级,根本没有权力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惩罚措施。所以,《办法》对拖欠水电费的处罚措施因与上位法相冲突最终归为无效。 话又说回来,这个《办法》针对的是计划报考公务员的人群,那么对于已经身在体制内的公务人员是否应该有更高的要求呢?换句话说,既然拖欠水电费禁考公务员,那么公务员拖欠水电费是否也应接受处罚?此外,抛开公务员这一主体,规定本身也存在不合理之处。拖欠水电费存在恶意和无心两种情况,而这两种情况的界定又存在一定难度。如此一刀切的方式显得过于武断,会使一部分人因无心之失而蒙冤。 江苏的《失信惩戒办法》是将诚信与法治结合的一次尝试,不过,诚信社会的建设是一个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更不能通过不科学的立法“拔苗助长”,否则,伤害的不仅是法治的公平性,而且还将是诚信本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