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新人类的那些雷人事:不打招呼说走就走 |
|
|
|
2013年应届毕业生走出校园迈进工作岗位已经有一个多月的时间了,可就在这短短的一个多月时间中,很多人已经连续跳槽,或者辞掉工作,踏上了继续寻找“理想工作”的征程。 聚焦“职场新人类”,看看他们在职场中的适应情况如何?从很多企业HR处了解到,“80后”、“90后”新人出现了很多雷人的现象,归类汇总主要有以下三种。 第1 种 说走就走,不打任何招呼 中智总监朱诗勃说,我们最近遇到过一个学生小王,虽然是在企业实习,但是那种过了短暂实习期,表现尚可就会被录用的那种,不知道他是觉得企业的工作氛围不符合还是什么原因,至工作于不顾,没有交接,也没有和任何人打过招呼,第二天就不来了。而主管打电话去询问,手机是通的,却怎么也不接。 过了大概一个多月,小王才给主管发了信息,表示辞职了。主管想电话沟通下,进一步了解其离职动机,但电话还是无法打通。对这个案例,朱诗勃表示,这类学生过于自我,并且在沟通上有些问题,我们经常发现,很多“90后”的员工由于平时网上等现代工具运用得很多,他与领导同事间交流,即便人就坐在旁边,他还是会发个微信或者短信来说,而拒绝面对面直接的语言沟通。这也是让领导及其苦恼的地方。 第2 种 “裸辞”,陷入“试错”怪圈 朱诗勃表示,现在很大部分的毕业生进入工作岗位后稳定性较低。他们在找工作时比较盲目,光听名字、抬头和名气,就进入企业,而工作一段时间后,发现不喜欢就会立即离职。最难理解的是,他们并不像以往的职场人,会考虑目前整个市场的就业大环境可能不太好,他们不管下个工作还需要找多久,如果发现这个工作不喜欢,就会辞职。这类现象目前在“90后”的群体中较为普遍。 第3 种 连续请假,实则含蓄跳槽 还有一种情况,可能比前两种情况要好些,但也给企业造成了影响。比如,很多新人在工作一段时间后,反正这不是他想要的工作,就会和领导请假,然后不停地请假,名为请假,实则是在面试其他公司,而当其拿到新的offer,再告知企业离职。朱诗勃分析,虽然这种情况比其前两种类含蓄一些,但也给直属领导的工作安排带来了不好的影响。 企业视角 创新氛围浓厚的公司更欢迎“90后” 爱奇艺人事部高级总监佟磊表示,对于“90后”难管的问题,佟磊表示,首先要能够让他们在工作中找到归属感和成就感,企业要让他们能够在公司里感受到尊重、并且看到足够的成长和发挥空间。佟磊认为,“90后”的年轻人有很多新的想法,对于爱奇艺这种创新氛围浓厚的公司来说,这些年轻人无疑会带来更多新的想法、新的玩法和新的视角,对这些员工而言最重要的不是“管”,而是去了解他们的想法,让他们在工作中有激情并且能发挥自己的专长。据了解,爱奇艺会拿出全年10%-15%的正式岗位提供给优秀的大学生。 目前,很多企业都为“90后”定制了培训体系,以达到共赢。佟磊建议大学生提前进行职业规划,比如提前一年开始思考自己喜欢什么领域、或者青睐哪家公司,有目的的进行求职准备。 专家视点 企业用好新人:须让其看到职业发展 朱诗勃表示,新入职的这些新人,学习能力较强,接受新事物更快,对新工作、新任务的理解能力、上手等均很快,企业如果用好这批新人,会为企业带来很高的价值。与此同时,他们往往比较直接,在领导下达任务时,他们会提很多自己的意见和想法,也会对本身工作思考,怎样做会更好,其实这也正是现代的主管和企业需要的。 朱诗勃建议,首先,企业在招聘的过程中要更注重“双向匹配”。不能仅因为其学历、专业等硬件在面试时符合,企业要多了解他们的职业倾向,否则他们工作一段时间后,发现并不和自己想的一样就会离职。其次,现在的学生并不像以往的大学生,毕业后找份工作先做着就很满足,他们很关注自己的职业未来。在面试中,越来越多的“90后”学生会很详细地问这份工作今后的发展方向、晋升空间等,如果企业不为其提供完善的培训和明确的职业发展轨迹,他们很快会觉得没有前途,而辞掉工作。 新人维权 试用期,企业不能随意“炒鱿鱼” 大学毕业生签下职场道路上的第一份劳动合同,其中常有关于“试用期”、“实习期”、“考察期”的内容。那么,什么是试用期?试用期应该有多长?试用期是不是可以随意“炒鱿鱼”?。 某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陆胤律师介绍,试用期是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在劳动关系开始的一段时间内,双方都可以较为灵活地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间。也就是说,在这个时期内,双方可以相互考察,若觉得不合适,可以较为容易地解除劳动关系而不需要承担额外的责任。 试用期是法律规定的一项制度,但是在大学生就业签订的合同中,常会出现“实习期”、“考察期”或者“一年后转正”等类似的约定,他们不能完全画等号。所谓的“实习期”、“考察期”都不是试用期。 此外,有些学生毕业后到用人单位报到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是先签订一份“试用期协议”;按照用人单位的说法,要看学生在试用期的表现才能决定是否签订劳动合同。 需要指出的是,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协议”本身不能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必须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依法进行约定。所以,只签订“试用期协议”的行为与法相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