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失信被执行人将受到信用惩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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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公告,对2013年10月1日前已经进入执行程序尚未执行完毕的案件被执行人,统一作出风险提示。逾期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将被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信用惩戒。 将于今年10月1日施行的最高法《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司法解释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记者获悉,对于如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司法解释中有相应的程序性规定,即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书》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内容。本次公告就是最高法依照上述程序性规定,对2013年10月1日前已经进入执行程序尚未执行完毕的案件被执行人,统一作出风险提示。 据介绍,凡是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的被执行人,都将受到信用惩戒,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融资信贷、市场准入等方面受到限制或禁止,社会生存空间大幅缩小,失信被执行人只能通过履行义务来消除不良社会影响。而通过对这些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还将进一步对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其他被执行人产生相应的威慑力,使其对行为的后果有充分而清醒的认识,促使其自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对形成诚实信用的社会风尚起到引导作用。 风险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3]17号)已于2013年7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对于2013年10月1日前已经进入执行程序尚未执行完毕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以公告形式统一向被执行人作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当积极履行所负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自2013年10月1日起,各地法院对符合司法解释第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将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信用惩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