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售假将记入信用档案 婚嫁或受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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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27日 已施行近20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启动大修,备受关注。修改后的消法草案与现行法相比,改动条款达近三分之一。 在初次审议基础上,《消法》修正案草案昨天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对于备受关注的网购7天无理由退货,二审稿完善并补充了消费者“后悔权”的不适用范围,明确:鲜活易腐商品、被拆封的音像制品等不适用于无理由退货制度。 同时,将有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由两倍提高至三倍,并规定危害消费者生命健康的虚假广告代言人需承担连带责任。针对经营者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虚假宣传等行为,规定除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要由有关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草案规定,经营者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虚假宣传等行为,除依法予以处罚外,由有关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解读:有常委会委员提出,一些经营者违法经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进行虚假宣传,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缺失诚信,悖离社会公德。为此,二审稿建议强调加强社会诚信建设。 针对经营者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虚假宣传等行为,规定除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有关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刘俊海同时建议扩大“记入信用档案”的范围,即将其记录同样纳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数据库,甚至影响其婚嫁、融资采购、投标资格等,“让失信者受到刻骨铭心的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