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产请假被拒的背后是劳动权益流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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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日,1篇题为《女医生坠楼留下遗书:流产想请假休息 被拒绝了》的网帖被多家网络媒体转发。该网帖称,“25日上午,湖南旺旺医院儿科医生扶女士坠楼身亡,她留下遗书:老公,对不起,我走了,请你照顾好儿子。这里没有人性和温暖,上个月流产想休息3天,被拒绝了……”(8月28日新华社) 说实话,看到这则新闻,笔者第一感官是这位女医生未免有点极端。事实上,即便当地单位不让流产后的她休假,她完全可以通过其他合法方式解决。根据国务院2012年4月28日颁布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用人单位若违反这一规定,当事人可以举报投诉,然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那么,该医生究竟是不知道有这一规定,还是明知休假是正当的却“故意”不举报单位呢?我们不得而知。 笔者倒是相信,在法治社会不断迈进的时下,绝大多数国民是知道剥夺公民休假权是违法的,更何况在医院上班的女医生,多多少少受过高等教育,应当不会对《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规一无所知。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让她不光明正大地维权呢?也许答案并不难找到。长期以来,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地位不平等的语境下,处于相对弱势的劳动者通常都不会因为请假这些小事与单位或领导闹不和,毕竟自己还得继续靠单位发工资过日子,得罪了,日子终究是不好过。 可以想象,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假期,一些单位都可以剥削,遑论平时因为一些事情向单位请假了。去年就有媒体报道,在厦门工作的傅女士因为出现“先兆流产”而想请假几天,在被单位几位领导拒绝后,傅女士不得不坚持上班,最终导致在上班过程中流产。因此,从这些事件我们可以看出,尽管今年国家乃至各地方颁布的一些法律法规从精神上更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女职工权益保障工作的高度重视和与时俱进,体现了坚持民生为重、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并且用人单位作为责任主体及其法律义务也得到了强化,法律责任规定也更加明确、细化,但离全面、公平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仍任重而道远。 以劳动领域问题较多的女职工群体来说,近年来,中国女职工队伍不断壮大,占职工总数的42.7%,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对象、利益诉求呈现出多层次、多样化,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如何让中国女职工劳动保护更明确、更具体,标准更科学,显然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理想的法治环境莫不是,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被主张时,用人单位应当不折不扣地保障劳动者权利的落实,而非始终把劳动者当着挣钱工具,或完全无视法规或大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甚至在劳动者因为各种原因不敢主张权利而用人单位获知员工有正当休假权时,用人单位出于人道关怀或担心违法而主动提醒、要求员工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