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处失信被执行人 加快诚信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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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于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公告,对2013年10月1日前已经进入执行程序尚未执行完毕的案件被执行人,统一作出风险提示。 若干规定加上风险提示,旨在提醒逾期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将会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信用惩戒。随着公告的发布,一批失信被执行人将首先由相关人民法院作出决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面向社会公布。 党的十八大报告对诚信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指出要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人民法院承担的重要职责,人民法院通过执法办案形成的被执行人失信信息具有极高的权威性,是社会信用信息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应当发挥其重要作用。人民法院以司法公正、司法公信鼓励诚实信用责无旁贷。 近年来被执行人恶意逃避法院执行,已经成为当今社会一大顽疾,成为建设诚信社会的一大绊脚石,失信被执行人罔顾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和债权人的困难,以种种理由和借口肆意规避执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了司法公信力,践踏了法律,破坏了“诚信守约”的社会风尚。因此,人民法院通过惩戒失信行为,鼓励诚实守信,夯实社会诚信的规则基础,也是司法应有之意。从这个角度上说,各级人民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社会公布,既是给失信被执行人以舆论上的压力,迫使失信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是号召人民群众举报线索,追查失信被执行人,更重要的是,以法律的名义,逐步建立健全信用惩戒制度,压缩失信被执行人的生存空间,“使其付出比自觉履行义务更为沉重的代价,承受比自觉履行义务更为沉重的财产、信誉和精神损害。”(最高法院副院长江必新语) 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法有据。有人怀疑向社会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侵犯了这部分人的隐私权,其实这样的担心完全多余,《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其实质就是明确了通过信用惩戒的方式促使被执行人积极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就是要通过信用惩戒手段,使被执行人的信用好坏和其经济利益、个人名誉、企业声誉、交易机会、生存空间直接挂钩,建立“守信者赢,失信者亏”的评价体系,使失信被执行人“寸步难行”,籍此促使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更有力的手段破解执行难。 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建立信用惩戒制度是民心所向。在此之前,最高法院制定了对于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信用惩戒措施,公开曝光和降低信用等级是对于信用惩戒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最高法院制定的对于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制度,不但申请执行人拍手称快,社会各界也是好评如潮,纷纷称赞该制度是从司法角度为诚信社会的建设采取的重大举措,是最高法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具体体现。司法具有引领功能,通过对这些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将进一步对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其他被执行人产生相应的威慑力,使其对行为的后果有充分而清醒的认识,促使其自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对于社会各界释放出倡导诚信、打击失信行为的积极信号,并最终对整个社会形成诚实信用风尚起到引领作用。 执行难的产生背景就是社会信用出现了危机,要解决执行难问题,就要从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入手,同时依靠社会力量,让失信、逃避债务者付出更大的代价。据悉,凡是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的被执行人,都将受到信用惩戒,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限制或者禁止,社会生存空间大幅度缩小,失信被执行人只能通过履行义务来消除不良社会影响。 “人无信不立,国无信则衰。”诚信社会的建设需要社会主体共同诚信,最高法院制定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罚体系作为社会诚信体系的组成部分,是打击失信被执行人、加快诚信体系建设的重大举措。但是严惩“不诚信被执行人”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打击失信被执行人需要社会各界鼎立支持,需要政府部门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同时,政府部门本身也是诚信建设的重要主体,既要做好诚信榜样,不要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失信于众;又要搞好诚信管理,认真负责做好本职工作。新闻媒体要充分运用舆论导向作用,既要加强自身诚信建设,作出表率;又要大力倡导诚信行为,促进诚信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诚信环境。人民群众要积极向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举报线索,为诚信社会的建设举一己之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