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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加班工资成老板“良心活” 杀鸡取卵不可取
作者: 来源:华声在线 日期:2013/9/6 11:25:25 人气:
 

  “在公司干了1年多了,每周工时60小时以上,但是老板从来不提加班工资,而是告诉我加班工资都算到年底‘福利’上去了。”8月31日,在贵阳市某超市上班的王女士准备跳槽不干了,但她却要不回自己日常的加班工资。据了解,王女士的遭遇并非个例,在贵阳市建筑装潢、餐饮服务、服装加工等行业里,支付加班工资成了老板“良心活”,加班工资发放标准、发放时间和发放方式随意性极大。


  [新闻解读] 

  不要在加班费上昧良心  

  其实,何止是贵阳,很多地方的企业老板都是这样的德行,没有几个愿意痛痛快快依照法定标准及时给员工发加班费的。他们承诺年底一块发,而到了年底,却又变了,或随便给几个钱打发了事,或找个借口称来年一并发,中途离职加班费全部泡汤则是最糟糕的。

  把老板安排加班比喻为“良心活”,既形象。又贴切。如果是一个有良心的老板,他安排员工加班,就会如数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老板没良心,给他加班就等于白干。这样的老板,十之八九是财迷奸商,对员工,只想贼抠,不讲回报。报道说,王女士在贵阳一家超市工作1年多,周六一律上班,国庆、五一等法定节假日都要加班,从来不发加班费。王女士因父亲生病住院请了两次假,老板立马就扣300元工资。公司制度规定,当月第一次请事假扣100元,第二次加倍扣除,故而两次请假被扣了300元。这种企业制度欺人太甚!王女士表示辞职,要求偿付加班工资,老板一句就给打发了,加班工资年底统一发放,辞职的无法享受。应该支付给员工的加班费可以拖,而扣罚员工的钱,必须随时兑现。太岂有此理――老板的利益必须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却可以完全无视。这样的老板看似精明,实则傻瓜蛋。整天算计员工,算来算去,到头来,只会自己吃亏,落下“无良”的臭名不说,失信于员工,大家哪里还会诚心诚意地为你干活,消极怠工在所难免。如此,企业还怎么发展?

  我一直认为,能否善待员工,是衡量一个企业有没有发展前途的风向标。现在加班既然被诟之为“良心活”了,明智的老板们不妨反其义而为,“良心活”笃定讲良心,加班费不扣不拖,依法支付,当月加班,当月兑现,以此和谐劳资关系,赢得人心,凝聚合力。

  让所有的老板都讲良心,无疑是一种美好愿望,实际不可能。要确保企业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我们不能仅仅把希望寄托在老板的良心自觉上,关键还要靠有关执法机关监管给力,制约老板不昧良心。

    [微言大义]

  @山井久子: 天天加班还得不到自己应有的报酬,悲催的上班族、打工族。

  @原来不如此: 作为企业不应一味以压榨员工来增加利润,这样无法是杀鸡取卵。

  @春天: 该批、该斗、打倒这样的奸商、“黄世仁”。

  @李: 要学会维权!

  @曼步格调: 尝尝有新闻说过劳死,企业要多为员工着想,员工也要与企业一同进步发展。

  [延伸链接]

  主动辞职后,能否追讨加班工资及赔偿金?

  [案例]

  王女士称,其在慈溪某机械公司担任操作工,公司为了赶产品,经常要求工人加班,而且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去年5月,她因家中有急事,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没有给任何补偿。此后她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并支付拖欠加班工资而产生的赔偿金,但被企业以不符合相关规定为由拒绝。问:企业的说法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说法]

  对于王女士请求的加班工资,必须审查加班事实是否存在、加班工资是否已经足额发放,在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王女士已经足额获取加班公资的情况下,对于王女士未超出仲裁时效的加班工资,公司应当支付,但王女士要求获得赔偿金难以获得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等,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支付赔偿金。但是,王女士当初是以家中有急事为由提出辞职的,无法认定系公司迫使其辞职,故即使拖欠加班工资的事实确实存在,也不能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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