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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推行诚信管理 用诚信档案规范供应商行为
作者: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日期:2013/9/16 10:15:49 人气:
 
 出台《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供应商的失信行为、不良行为、恶意串通行为都会被记入诚信档案

    9月12日,江苏省财政厅印发《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3〕28号,以下简称《办法》)。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戴民辉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办法》将于11月1日起施行,目的是加强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的管理,进一步规范供应商的政府采购行为,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办法》对供应商提出了哪些诚信要求?如果供应商存在不诚信行为,将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呢?

    全省共建共用诚信档案

    戴民辉介绍,《办法》共八章五十条,不仅规定了供应商行为准则、供应商权益保护、监管工作原则、供应商参加江苏省政府采购活动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等内容,而且还用很大篇幅引导供应商诚信经营,包括诚信管理制度、诚信档案记录、失信行为、不良行为(串通投标的具体情形)、诚信管理载体、其他情况处理、供应商申辩和异议、诚信记录分、诚信记录分有效期、诚信记录分使用、不良行为记录曝光等内容。《办法》还对供应商依法质疑投诉、实名制、质疑函内容格式、质疑函修改、质疑函签收、审查处理、答复方式、投诉权、投诉处理、诉讼权利等内容作了规定。

    根据《办法》,江苏省财政厅将对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实行诚信管理制度。对供应商失信行为、不良行为等诚信信息予以记录,并在采购活动中采用。江苏省各级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如实记录和认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诚信情况,共同建设和管理供应商诚信档案。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和采购人组织采购活动,需要记录供应商诚信信息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材料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经审核后予以记录。

    无实据质疑投诉三次以上入档案

    《办法》规定,供应商存在的9种行为将被按失信行为记入其诚信档案,例如:开标后擅自撤回采购响应文件,影响采购活动继续进行;不遵守开标现场纪律,故意扰乱开标评标现场秩序;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一年累计三次以上质疑,均查无实据;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恶意举报。

    根据《办法》,供应商存在以下行为时,将被按不良行为记入其诚信档案: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等。

    《办法》还规定了14种行为将被界定为恶意串通行为,包括:供应商直接或间接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投标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转出;等等。

    诚信记录每减10分扣总分值2%

    供应商的诚信记录情况将直接影响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最终结果。据戴民辉介绍,《办法》要求,招标采购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供应商诚信记录分使用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诚信记录分每减10分,给予总分值2%的扣分,最多不超过6%;采用性价比法和最低评标价法的,诚信记录分每减10分,按该供应商投标价的2%增加评审价格,最多不超过6%。

    评标时须结合投标供应商的实时诚信记录情况,评定其最终得分。供应商的诚信记录起始基础分为60分,出现《办法》规定的失信行为之一的,每一种失信行为诚信记录分减10分;出现《办法》规定的不良行为之一的,其诚信记录起始基础分减为零。供应商失信行为记录分有效期一年,不良行为记录分有效期为处罚生效或者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期限。

    供应商因违反《政府采购法》而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录入"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曝光台",处罚期满自动撤除。另外,《办法》还说明了供应商出现失信行为和不良行为将付出怎样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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