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岂能漠视 传承美德理应获赔 |
|
|
|
尽管人们常常感慨于目前社会的人情冷漠和道德滑坡,但见义勇为的行为仍然在各地时有发生,在温暖人心的同时,也给人们带来希望,使人们看到社会的光明与人性的光辉。 见义勇为是舍己为人、道德高尚的表现,但在行为的认定、损害的赔偿上往往发生分歧,形成纠纷,诉至法院。目前,我国还未制定统一的见义勇为方面的法律,但一些省市已经出台了专门对于见义勇为认定和表彰奖励方面的规定。从法律角度而言,见义勇为是指在职务、职责范围之外,制止对他人的人身、财产的不法侵害,或者抢险救灾、救助遇难者;一般而言,见义勇为会使行为人自己遭受损害,或者承担损害的风险。因此,侵害方、受益方及其他责任方应当在责任范围内积极予以赔偿。依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在侵权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权人或不能确定侵权人的情况下,如果赔偿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以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的补偿。 见义勇为虽作为可歌可泣的行为,但我们并不提倡未成年人在力所不及的情况下见义勇为,以免遭受无谓受伤,甚至是牺牲。同时,我们也希望全社会都对见义勇为者多一份关爱,使其发扬光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