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用可查询 诚信社会有多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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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央行个人信用报告网上查询服务试点扩至9省份,预计明年上半年,平台正式向全国范围的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所谓信用记录也被称为“诚信黑名单”,虽然目前无法通过个人信用报告看到自己的信用评级,但可以确定,评级个人信用所需要的信息正从金融领域扩张到生活的其他方面。那么,个人信用报告可查询,是否意味着诚信社会即将来临?对此,我们不妨来听听相关专家的看法。 建设一个重信用的社会 张 鸣(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社会多欺诈,市场多欺诈,已经成为中国的难题。这个难题,不仅难倒了商家,也难为了个人,甚至政府机关,也每每成为受害者。中国人没有信用档案,在熟人社会无所谓,大家彼此知根知底,想蒙人基本上不可能。但现代社会,是个非熟人社会,而且彼此间交易频繁。陌生人之间,信用不能靠嘴巴说,找熟人了解,费时费力,基本上不可能。所以,难怪社会和市场上欺诈多多。经理多,总经理多,骗子更多。 当然,这样的问题,不仅仅是我们的国民性的事儿,而是我们没有建立一个现代社会必须的国民信用体系,首先是金融信用体系。只要发生信贷和交易,普通人无法查询对方的信用档案,不好了解对方的信用状况。如果非要查询的话,也只能在各个银行查,手续麻烦不说,资料也不全。这种状况,给骗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现在好了,央行的征信中心建立了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平台,里面收录了8亿多自然人的个人信用档案。如果哪个人想了解跟你交易者的个人信用情况,只要要求对方按规定输入相关验证资料,就可以方便地查出来。银行对于商家和个人放贷,也会根据你的个人信用状况,决定放贷的尺度。跟发达国家一样,对于信用记录一向良好的人,银行的贷款额度和条件就会放宽,反之,一个信用状况不好的人,就有可能拿不到贷款。 一个现代社会,是看重信誉的社会。如果大家都缺乏诚信,那么交易的过程就非常繁琐,交易成本就会大大提高。但个人也好,商家也好,信誉的基础就是金融方面的借贷信用。人们很难想象,一个在金钱方面劣迹斑斑的人,会在其他方面讲信誉,有人格。但是,个人的信用,是通过一系列交易和借贷活动建立的,现代社会,就是通过把每个人的交易和借贷活动都记录下来,形成个人的信用档案,体现一个人信用度。所以,每个人的信用,以及信誉度,完全是可以量化的。在这个意义上,市场意义上的“好人”和“坏人”,是可以通过查阅信用档案来确定的。 个人信用平台来了,这是市场的福音,也是每个人的福音。习惯使用这个平台,有利于我们建立一个讲信用的社会。 事前信用机制只是个稻草人 和静钧(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央行推出个人信用查询系统,但切不可以为它覆盖了所有个人信用,央行的机制仅限于“个人金融信用”。大概而论,随着央行这一举措,我国差不多一年不到时间就建立了一套涉及多个生活领域的诚信管理与查询系统,如工信部半年前推出了个人信用管理办法,属个人信息的信用管理,系总纲,而民政部鼓励行业协会建立“黑名单”制度,惩罚失信者,是个人与企业行为信用管理,涉及恶意违约、造假等不良记录,属细则。今次再添金融信用,应基本凑足了全社会中最为急迫的两项信用管理体系。 然而,我们还是不甚乐观,因为这些林林总总的信用体系建设,性质上属于“事前程序”,“事前程序”的重要功能是警示性,对于一个恶意不理会这些警示的失信者而言,事前程序只是个稻草人,是不起什么作用的。所以,一个非常健全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是只止于“事前程序”,而是更注意“事后救济”的追索,即“事后程序”,尤其是这一事后救济,是不是“一体适用”的,无论失信主体是谁。 诚信一语,从词源考据,源自西洋,与“契约精神”有莫大(博客,微博)关系。西洋进入商业社会之初就洞见“诚实信用”之重要,随着海洋文明的兴起,商贸活动的活跃,政府职能与服务面临多样化与个性化,西洋社会多以从制定法等刚性规定中要求当事人以“善意”履约和履职,而法院是否“违约”与“背信”来判断责任人法律后果。这样,社会就出现一以贯之的“诚信价值体系”,他们义务履行如何,若求诸于法院,最后于司法机关决断,法院是所有纠纷最后解决之所。 所以,加强司法部门的公信建设也就顺理成章。“举一纲而万目张,解一卷而众篇明。”当前中国诚信建设的起点,一方面在于立法的完善,另一方面更在于如何重构司法机构本身的诚信,确立法院的最终裁判者地位,排除行政干扰。司法信用是整个社会信用机制的末端,司法公信犹如风向标,政务诚信、商务诚信、金融诚信及社会道德诚信等,也会在标杆作用下,进行有序的自我调整,并最终达到建立起有机的社会诚信体系。 诚信社会不能仅靠个人评级 李 铮(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 作为建设诚信社会的重要一步,央行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近日开通。该系统依照欠费记录、民事诉讼和查询记录来给每个人分级定等,从而实现个人诚信的标准化。依靠这套征信系统是否能解决中国的诚信危机?结果有待观察。但从西方社会的经验来看,捡回社会丢失的诚信是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此类评级手段只是解决方案的一个部分。 像中国一样,广大西方发达国家在高速发展期也几乎都经历过“诚信危机”。19世纪下半叶,迅速膨胀的美国商业社会奉行着“只要赚钱就成,让公众利益去死”的经营哲学,假冒伪劣、以次充好比比皆是。在狄更斯的笔下,我们也能看到曾经光辉的大英帝国在19世纪初是多么的腐败、唯利是图和尔虞我诈。我们的近邻日本的诚信危机则出现在“房地产泡沫”的20世纪末,大批的财务造假最终让日本人长期积累的财富灰飞烟灭,也让其经历了“失去的十年”。 如果说英美的诚信危机还是因为法律制度不完善,缺乏此类机制,那么日本的诚信危机酿成恶果却是该国已建立完善的个人征信制度之后发生的。由此可见,个人信用系统也许能增加每个公民对维护信用的重视,却难以从根本上避免或解决整个社会的诚信问题。究其原因,是因为这套系统治标不治本,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问题。 诚信问题表面上是一个道德问题,但人们之所以尔虞我诈,是因为彼此之间不知根知底。而不良企业之所以能坑害消费者,也是因为消费者对企业的生产情况一无所知。经济高速发展带来人口流动,人口的快速流动造成了“陌生人社会”,而解决这种新形势下的信息不对等,是建立诚信社会的根本途径。 然而,当前的这套个人信用系统只能让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每个人知根知底,却不能促进人与人之间的互信,因此对于社会诚信问题成效有限。 此外,从当前这套系统所收录的信息来看,系统只能让“好人”更小心谨慎,却不能阻止“坏人”为所欲为,刑事纪律等更要命的内容并未包含其中。 再进一步说,这套系统也不能让一般民众获知银行或企业是否诚信。从日本的事例和美国次贷危机来看,一个或一群不诚信的企业和银行造成的灾难远比一两个骗子大得多。诚信问题不应仅仅针对个人,也应针对包括政府、企业在内的每一个社会行为体。 链 接 中外信用档案有何不同 法律 中国目前在个人信用征信方面没有专项法律,仅依靠《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里的对诚实信用零散规定,而央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只是一个部门章程;美国已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信用档案管理法律体系,其基本信用管理的相关法律框架是以《公平信用报告法》为核心的45项法律。 机构 还贷、信用卡还款等经济行为是个人信用档案的核心内容。中国目前最大的征信数据库是央行开发管理的“个人征信系统”;日本银行协会则建立了第三方的非盈利银行会员制机构—日本个人信用信息中心记录信息;美国信用档案的记录主要由商业性服务公司通过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实现。 采集 除了还贷、信用卡还款等核心内容,个人社会信誉也是个人信用档案不可缺少部分。在英国,恶意拖欠房东的房租都会被记录进个人信用档案里。在中国,个人信用信息是被“隐蔽”录入的,当事人并不知道,以至于只有在主动查询的情况下,方才获悉自己有信用污点。美国《公平信用信息披露法》 规定,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对个人信用信息数据情况进行登录时必须对当事人进行严格的确认,当事人拥有查阅的请示权、对错误情报的订正请求权、提出异议的权利等。 评估 信息登记完了,如何对信用评估?在中国,信息登记机构极少。美国的登记单位和信息共享机制,可得出从测评者出生起所有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其信用评估单位—三大信用局使用的人信用评级方法都是FICO 信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