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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靠谱的职场“请假攻略”
作者: 来源:广西工人报 日期:2013/11/13 15:15:22 人气:
    一年中只要法定假日快到来时,总有些人会想各种办法,通过请假一定天数,拼凑出更多、更长的假期,网上也因此流传着各种“请假攻略”。笔者近日就看到了新鲜出炉的2014年版“请假攻略”,称“只要请1天,便有5天假”、“请够3天便可连放9天假”等等。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笔者却看到了这些投机“攻略”背后可能存在的风险。有时候,这些不靠谱的“攻略”会带来严重的后果,下列案例便是最好的证明。

   编造事由 严重违纪被解聘

   【案例】2013年3月中旬,梁琳琳上网时,看到网友晒出的一份“请假攻略”称:3月30日、31日为双休日+4月1日、2日、3日请假+4月4日至6日清明节放假=8天假期,即只需在4月1~3日请假3天,便可获得8天长假。梁琳琳当即心动起来,何不依此获取时间,好好陪陪男友?可要请3天假必须得有理由,头脑活络的梁琳琳当即编造了“母亲遭遇车祸,急需照顾”的借口。岂料,等梁琳琳回来,公司却以其连续旷工三天为由,将其解聘了。原来,公司为表示爱心,曾到医院看望梁母,事情因而被“穿帮”,梁琳琳所请3天假期被按旷工论处。

   【点评】诚实信用是《劳动法》第三条和《劳动合同法》第三条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它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时必须讲求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得损害对方利益。梁琳琳“无事生非”式的编造请假事由,显然是对该原则的违反。正由于梁琳琳请假的实际原因与向公司申请的请假原因不符,决定了公司的准假是因受到欺诈而作出,决定了公司有权撤销并可以按旷工论处。在公司的规章制度及其与梁琳琳的劳动合同已明确规定“旷工三天及以上的,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梁琳琳自然只有自食其果。

   伪造证明 恶意串通被解雇

   【案例】郭慧茹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中规定,请病假时,必须提供医院的证明;若伪造、变造医院证明,或与医院、医生恶意串通,故意提供虚假证明,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2013年6月初,郭慧茹从“请假攻略”中得知,只要在6月13日、14日请假两天,便可将6月10日至12日的三天端午节假和6月15日和16日的双休日,连成七天休息,便来了精神。可以什么理由请两天假呢?郭慧茹想到了自己在医院工作的闺蜜。于是在两人串通下,一纸因患病需要休息的诊断证明摆到了领导案头。岂料公司到医院一查,露陷了。郭慧茹也因而遭到解雇。

   【点评】恶意串通又称恶意通谋,是指在劳动合同的履行中,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与他人串通一气,掩盖事实真相,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四)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正因为郭慧茹为获取不正当的病假条,与闺蜜串通后制造假象,并损害了公司管理制度,决定了该行为构成恶意串通,且从公司批假行为开始起就对公司没有法律约束力,公司有权随时撤销,也导致郭慧茹所持请假条变成一纸空文,由此产生的没有上班自然可按旷工论处,公司也完全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单方解雇郭慧茹。

   不辞而别 未经批准被解约

   【案例】当从“请假攻略”中得知,2013年9月19日至9月21日放三天中秋节假,9月14日和15日是双休两天,只要在9月16至18日请假三天,便可获得八天长假后,严冰冰当即决定动用三天公休假换取。但被公司拒绝,理由是当时生产任务实在紧张,严冰冰的公休假只能等生产任务缓和后再作安排。“我休的是自己享有的法定假,自然应当由我做主,你们爱批不批,我照样不上班!”严冰冰随即丢下假条,扬长而去。可当其8天后回到公司时,却被告知因其未经批准擅自长时间离岗,构成旷工,公司已根据规章制度,解除了与其的劳动合同。

   【点评】虽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即严冰冰的确至少享有5天的年休假,且公司不得剥夺。但条例第五条还指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也就是说,具体休假时间的确定并非职工个人说了算,而必须考虑单位的具体情况,由其统筹安排。在公司基于现实明确拒绝的情况下,严冰冰单方强调自身权利而擅自休假无疑构成旷工,公司自然有权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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