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不能多讲诚信少斗心眼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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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佛山一家物业公司工作了7年的夏付长,公司没给他缴纳社保,他要求公司给他补缴社保,没有得到公司回应,就向当地人社部门投诉。当公司知道他去人社部门投诉后,就让他停工,两天后又说调动岗位,不愿去就逼其写辞职书。他没按公司要求写“家里有事辞工”,而是如实写因公司不给其缴纳社保而辞职。人社局的工作人员说,公司要补缴他7年的社保费,他因公司不缴纳社保费而无奈辞职,不是自动离职,因此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相应的经济赔偿。(详见11月13日本报) 用人单位很有心眼儿,明明是自己不守法,却要逼迫劳动者写因个人原因的辞职书。按广东的法规,用人单位补缴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没商量,但职工因个人原因自动离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好在劳动者没有缺心眼儿,写明了辞职的原因是用人单位违法在先。 11月12日《吉林工人报》报道了一个案例,入职两年多的一女职工,没有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月工资由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加交通补贴构成。去年她休产假,公司只发她基本工资。产假后她回单位上班,公司认为她属自动离职,“不用上班了”。她要求公司出具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补发产假期间克扣的工资,公司拒绝。这个女工多了个心眼儿,在和公司交涉中悄然对全过程录音。这个女工准备申请劳动仲裁,公司向她发出到岗上班的通知书,她没去上班而是去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她被扣发的工资、生育医疗费用补贴、未休带薪年休假的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等。仲裁没有支持她的大部分请求,她向法院起诉,法院认可了她的录音证据,认为公司领导口头通知女工“不用上班”已发生了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后发出让女工回单位上班通知书对女工已无约束力。法院支持了女工的请求。 女工有心眼儿,以秘密录音收集了证据。用人单位也不傻,以通知其上班的书面证据,来避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 当劳动纠纷发生后,当事双方应依法解决问题,这才是正道。可人们发现,依法解决争议时,劳资双方都要玩“证据”游戏。毕竟法律认定的“事实”是证据说话的“事实”。 劳资双方地位天生的不平等,使得劳动者不得不多个心眼儿收集证据。曾有个年轻的服装厂女工,因企业赶订单天天超时加班,仍以计件工资计算工人的劳动报酬,等于没有加班费。这个刚出校门的姑娘实在受不了,辞工并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企业超时加班违法。企业面对前来检查的劳动监察人员,出示的职工出勤表上看不出有加班,安排来作证的工人,也都说偶尔加班也不超过3小时,也有加班费。这个女工再怎么“凭良心讲的是实话”,也是“空口无凭”。 劳动双方如果少些斗心眼儿,多些诚信该有多好。可惜,管理与被管理的地位并不平等,提供“证据”的能力存在差别。平心而论,我国的劳动法律比西方国家先进,公权直接介入保护劳动者权益。因为我们的制度是希望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和谐相处推动经济发展,因此需要公权强制力保护弱势的工人。 然而,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需要公权强力保护受管理的劳动者,可现实却是,公权距离劳动者远了点,一般是在劳动纠纷发生时才出现做裁判。所以,需要工会发挥更大的作用,监督用人单位依法用工,为依法维权的职工提供证据,这样劳资之间才会少些斗心眼儿,多些诚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