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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诚信系统防“皮包公司”招摇撞骗
作者: 来源:法制日报 日期:2013/11/21 10:25:37 人气:

    国务院常务会议近日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

    有些人担心,改革后是否会出现“一块钱办公司”、“皮包公司”满天飞的乱象?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孟强认为,这种担心是没有必要的,实际上,市场主体自身是理性人,会理性判断自己的行为。废除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制度,并不代表开办公司就不需要任何开支。实际上,维持公司的运营,例如租赁办公场地、聘请工作人员、购买办公设备等,无不需要资金支出,所以投资者在开设公司之前,会对成本和收益进行理性衡量,不至于出现全民开公司的乱象。

    “最低注册资本制度并不能真正起到保护债权人的作用。”孟强指出,立法设立最低注册资本制度,最大的考虑便是藉此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然而,这在现实中根本无法对债权人提供有力保护。因为公司营业是一个动态过程,可能赢利也可能亏损,因此注册资本只不过是一个账面上的数字,只能表明股东曾据此对公司出资,而不能反映出公司真实的资产状况和偿债能力,很高的注册资本并不一定意味着很强的偿债能力,而较低的注册资本也并不必然代表很弱的偿债能力。公司真正能够担保债权人债权的,并不是抽象的注册资本,而是公司实际上所拥有的财产,即能够变现的净资产。所以有人认为,所谓的“注册资本是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最后一道防线”只不过是“一个美丽的童话”。因此在世界范围内,从欧洲到日本,已经通过修改法律的方式逐步废除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制度。

    “正如一些人所担心的那样,这样的改革会不会催生大量的‘皮包公司’呢?换句话说,如果对注册资本的限制全部取消,那么,会不会出现一些骗子设立的‘皮包公司’,到处招摇撞骗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院长、教授乔新生说,这个问题的潜在含义是,政府应当对市场主体的资信状况进行背书,公司注册之后,政府有义务及时审查公司的资本状况,有义务对公司是否能够履行合同进行检查。这是一种典型的行政主导思维逻辑。市场环境瞬息万变,公司注册登记机关不可能确保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变,不可能对每一个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法律上的担保。市场主体应该对自己的交易行为负责,妥善选择交易伙伴,主动调查交易对象的信用状况。如果市场主体把自己的责任推卸给市场监管部门,那么,市场监管部门将会耗费大量的国家资源,而且更主要的是,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管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权钱交易腐败现象。正因为如此,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都禁止市场监管部门深入每一个具体交易活动中,以行政法规或者国家强制性规定干预市场交易主体的交易活动。

    据国家工商总局介绍,从今年3月1日在深圳和珠海进行试点情况来看,大大激发了市场主体的活力,使市场主体数量大大增加,而且这个过程是平稳的,没有出现过去一些人担心的大量虚假、欺诈行为。

    “公司法修改是充分尊重契约自由原则的表现,是意思自治的必然结果。我们有理由对这项改革充满期待。当然,国务院常务会议作出决定之后,还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公司法。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全国人大常委会能在第一时间作出响应,尽快启动公司法修改程序,从而使公司法成为促进创业的助推器,成为激活市场竞争的播种机。”乔新生说。

    孟强认为,废除最低注册资本制度,也必须要防范其可能带来的弊病和风险,要积极采取相应措施,如,强化并落实公司管理层的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等公司高管,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对公司的资产保值增值负有直接责任。如果其未能尽到专业水准和职业伦理,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监事会对其提起诉讼,或者通过股东的派生诉讼机制来执行。强化管理层的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能够有效改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管理层行为,切实保障股东和债权人利益。此外,要加强监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最低注册资本制度过度侧重事前监管,而忽视了对公司的事中和事后监管。监管部门对公司秉持宽进严管的监管原则,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使政府监管不再流于形式,能够有效监督企业的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

    孟强说,不少国家和地区在取消了最低资本额之后也曾出现过“皮包公司”招摇撞骗的现象,但随着企业诚信系统的建立,交易相对人可以在记录公司资产和信誉的数据库系统中查阅特定公司信息,其行骗难度便越来越大了。因此,我国也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诚信系统,通过信息公示和共享等手段,将企业登记备案、年度报告、资质资格等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示,将有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的“黑名录”向社会公布,让利害关系人在充分了解公司资本和资产状况及信用的基础上再作出理性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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