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约定验诚信 千元薪酬 该付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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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聘黄石大道某餐饮公司经理助理,入职一个月后被辞退,由于公司未提前通知也未发齐约定工资,小陈认为公司侵害自身权益,投诉老板“黑心”并要求赔偿。 近日,小陈向记者投诉称,自己于10月17日来到某公司入职上班,面试通过后,每月薪酬为3000元,但用工合同上面标注为2000元,双方口头约定另外1000元之后用现金形式结算。一个月后,老板告知小陈,公司不需要这个岗位,小陈被辞退了,公司支付其2000元工资。小陈对此感觉不满,认为老板“黑心”欺负弱势群体,并要求公司支付之前承诺而未支付的1000元工资。 12月7日,记者来到小陈所诉公司。该公司老板介绍,公司在小陈入职时给其安排的是业务岗位,口头约定3000元工资中的1000元需按业务成绩结算。该公司老板说,由于一个月用工期结束之后,发现小陈上班期间未对公司业绩提升做出任何贡献,也没做出相应努力,故经领导研究决定不予发放1000元业务绩效,对于业绩上没有贡献的员工,也不予以继续留用。 口头承诺的1000元薪酬是否应该发放?因业绩表现未达标不发部分薪酬是否合理?对此,记者来到黄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社局劳动仲裁院相关人员回应记者,对于用人单位以业务成绩未达标为由而不予发放的事情,具体要看在合同文本中是否提及如“员工在本单位用工期间浮动绩效1000元,由单位相关部门考核通过后予以发放”的条款。如提及,经单位内部考核后,需发放给劳动者相应绩效。若未提及,则需要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不作为仲裁范围。 仲裁部门表示,口头承诺属道德约束范畴,并不具有法律效力,提醒劳动者在求职前,一定与用人单位形成合同或者文字形式的约定,作为事后仲裁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