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建设”刻不容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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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建设是个系统工程,需政府带头垂范,以民主、法治为依托,以尊重民众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参与权为准绳运行公权,积极营造崇尚诚信、扶持诚信的社会环境。 “人无信不立”,这个中华民族的千古信条,而今面临极大挑战。随着公众对社会诚信现状评价的走低,由诚信缺失引发的信任危机使越来越多的人陷入渴望诚信却又不敢践行诚信的怪圈。 针对这种现状,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决定》指出:“把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诚信建设,抓紧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加大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 诚信缺失的几种表现 毋庸讳言,诚信缺失已成为一种相当普遍的现象。 政务诚信缺失。以政府采购领域为例。实行政府采购,本意是引入竞争、节省开支,可政府采购领域却往往成为腐败的重灾区,甚至出现了海口市一个“五无”空壳公司——海口星海利达软件开发有限公司赢得590万元政府采购大单的奇闻。当前政府采购领域的腐败呈现三个特征:潜规则成显规则,即政府采购经办人员收受回扣几乎成了人人皆知的显规则;权钱交易开始明码标价;高价采购,官商共谋赚取差价。类似的事情在其他政府部门同样存在,比如,保险行业(大多是官办或有政府背景)存在不少高保低赔的“霸王条款”(车险行业尤其如此)。失信虽然发生在少数部门,但却严重影响了政府部门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力。 商务诚信缺失。这里主要指商业信用缺失。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信用即商业信用,主要指企业与企业之间的非现金交易,也就是人们常说的赊销。统计显示,我国企业坏账率高达1%至2%,且呈逐年增长势头,而相比较下,成熟市场经济国家企业坏账率通常为0.25%至0.5%;我国每年签订约40亿份合同中,履约率只有50%;我国企业对未来付款表现缺乏信心,近33.3%的企业预计情况将“永不会改善”。另据商务部统计,我国企业每年因信用缺失导致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高达6000亿元。在征信成本高,而失信又几乎没什么成本的情况下,违约、造假、欺诈几乎每天都在发生。巨额的信用成本,如同扼住企业喉咙的那只手,剥夺着中国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本就狭小的生存空间。多年从事“商账追收”业务的中贸友施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奎元说,“中国的很多企业只有法律底线,没有行业底线和道德底线。在我们经手过的商账追收的案子中,最后能成功帮企业追回账款的不到一半。” 公共服务领域诚信缺失。教育历来是一个令人敬佩的行业,可近年来不断曝光的学术造假、买卖文凭事件,让人对教育系统的诚信产生了怀疑。为了创造业绩,一些医生中发生的“小病大看”、“小病大药方”等现象,使医疗卫生系统的诚信受到诟病。“瘦肉精”、“染色馒头”等多起食品安全事件近期成为舆论热议焦点。这些事件既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也撞击着消费者脆弱的神经。业内人士认为,与国外食品安全事件主要由“污染”引起不同,我国大部分食品安全事件则是“人为”因素造成,这些事件的发生揭示出我国食品行业存在严重的诚信缺失。 部分公民诚信缺失。前不久,福建省审计厅组成审计小组入驻福州市房管局,完成了对该市近3年来保障房建设、分配、销售等情况的全面审计。审计结果显示,福州市房管局违反相关规定允许100多名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的人员购买入住经济适用房,这些人中不乏开高档轿车的,也有拥有多套住房的。实际上,不符合条件者购买保障性住房的现象普遍存在。还有一些人利用网络、微博等发表虚假信息,骗取捐款,亵渎人们的善心。更有部分新闻媒体、民间机构通过“假评奖”、“假排行”等手段敛财,在愚弄人们的同时加剧了社会的诚信缺失。 部分干部诚信缺失。前不久,昆明市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党煦燕,在拟任中国贸促会云南省分会副会长公示期间,被网民举报履历造假,引起舆论广泛关注。网上爆料她三年提四级,涉嫌伪造历史,篡改档案,曾任河南中原贸易公司驻俄罗斯代表处首席代表、驻美分公司总裁等经历均为虚构。类似这样的干部学历、履历、年龄造假,已非个别现象。至于制造假“政绩”、“官出数字,数字出官”之类的问题,早已不是新闻。 社会生活中的诚信缺失。福州一位8旬老人摔倒在人行道上,围观的五六人无一出手相助。“别去呀,到时他反咬你一口怎么办?”他人的一句提醒让两名欲救助女子缩回了手。老人躺在冰冷的马路上度过生命最后几分钟。无独有偶,深圳市福田区一位78岁的老人在小区里跌倒,保安和路人无一上前搀扶。待其儿子发现老人孤零零地趴在地上时,已经没有了呼吸。屡屡出现的类似事件,令人们感叹“雷锋难找”、“雷锋难当”。 诚信缺失为害甚烈 这些年王海式打假模式逐渐式微,方舟子学术打假遭受广泛质疑,陈光标捐款被斥为“暴力慈善”,种种心态映射出当下诚信的尴尬境地——成本太高,实施太难。不仅如此,诚信缺失见怪不怪的“习惯性诚信缺失”心态,还易引发一系列激化矛盾影响稳定的社会问题。最近,《人民日报》发表长篇报道,认为目前社会公信力下降导致严重信任危机,政府表态,不信;专家解释,不信;媒体报道,还是不信。政府、专家及媒体,这些曾经的权威声音如今让许多民众将信将疑,在一系列热点事件中,老百姓成了“老不信”。实际上,除了政府部门、专家和媒体,现在恐怕很难找到一个行业、职业为全社会所充分信任,商家、医生、教师、慈善组织、行业协会,无不处在信任危机的漩涡之中。信任危机的危害无处不在。 政府部门失信影响政令畅通。诸如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腐败行为,如果肆意发展下去,不仅浪费国家财产,严重损害社会公平、商业诚信和职业道德,更是给政府脸上抹黑,也让老百姓深恶痛绝。一系列涉及政府的事件,积少成多,由量变到质变,将导致民众对政府的不信任,威胁政府的执政根基。上海市政协调查显示,64.8%的人关注的主要诚信对象是政府,同时警察和公务人员都被列为不可信任对象。这些苗头和倾向必须引起充分重视。政府作为社会诚信的引导者、监督者、身体力行者,各种不诚信最后都可能归结到政府公信力问题上,各种不信任的情绪都会引向对政府的怀疑,怀疑的直接后果是信任崩溃,这将严重影响党长期执政的群众基础。其后果是政令不通,政策的执行力大打折扣,经济交往成本被抬高,人与人之间缺乏安全感,社会道德底线一步步失守。社会弥漫不信任情绪,每个人都难独善其身,都可能成为受害者。 企业失信扰乱了市场秩序。企业失信最直接的体现就是欠款逾期不还。逾期不还款的动机中,有的是善意的,比如因为自身资金周转不到位,确实没钱可还;而有的是恶意的,比如故意欺诈;但企业信用的体系是一个链条,如果链条中有一个环节是恶意的,整个链条都会受到影响。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截至2010年11月末,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应收账款总额达到6.46万亿元,同比增长22.4%,比上年增长了8.4个百分点。科法斯企业信用管理调查结果显示,有67.4%的受访企业曾于2010年遭遇国内买家拖欠付款,这一比例与2009年的72%相比,下跌了6.4%,但由于交易规模的扩大,被拖欠付款的绝对数额并未下降。另据有关机构的调查,2009年,我国逾期账款平均超过60天的企业占33%,较2008年同期增长了50个百分点。企业坏账率较高,且合同履约率低。据有关专家介绍,企业在国内进行交易的话,货款回收通常需要90天左右。而在国外,平均回收期大概30天。这样一来,国内一年只能周转4次,不仅限制了交易的规模,加大了资金投入的成本,也加大了融资的难度。商务部提供的数据显示,我国企业每年因信用缺失导致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高达6000亿元,其中因产品质量低劣、制假售假、合同欺诈造成的各种损失达2000亿元。浙江宾王扑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楼茂兴说,该公司每年打假的直接费用支出达数百万元,而由假冒伪劣产品带来的市场份额损失、信誉损失则难以计算。 一些极端的诚信缺失事件突破了法律底线,影响社会安定。一些法律工作者认为,在一个不讲诚信的社会,守信者遭受损失,劣币驱逐良币,驱使很多讲诚信的“好人”变成了“坏人”,人们从不敢诚信、不能诚信发展到最后不愿诚信,很可能引发整个社会的信任危机。今年媒体披露的“双汇瘦肉精事件”等,使人们对市场失序状况的失望、对执法不力的忧虑等消极情绪快速扩散。不信任的社会心理集聚后,会使有些人无视法律存在,做出违法甚至犯罪行为。例如,每年岁尾年初,由拖欠工程款引发的众多农民工上访事件层出不穷,使社会付出巨大维稳成本。 诚信缺失成因复杂 诚信缺失成为比较普遍的社会现象,原因十分复杂。政府部门、企业、公共服务领域的诚信缺失,主要是法制不健全、监管不力造成的;而这些领域的诚信缺失,又造成了全社会对诚信的怀疑。 分析政府部门失信原因,可仍以政府采购为例。在一些地方,导致政府采购失信,主要是监督不到位、法制不完善、权力过于集中三个因素。在政府采购中,审批关、招投标关和公告关都不同程度存有漏洞。在审批关中,政府采购人员手握特权,会让一些不具备资质但已给其好处的企业过关,其中还存在一些职能部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情况。在招投标关中,出现不少地方不过是走个程序,地方政府采购人提前透露标底给自己人,合伙商量“围标”“陪标”等情况。在公告关中,往往只简单公布招投标结果,不公开事前、事中情况,公众很难发现其中猫腻。 政府采购制度上的法制建设仍不完善。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至今已实施了近8年,但其中一些规定不够清晰明确,甚至存在相互矛盾的情形,致使实际工作中法律依据不足,法规可操作性不强,且政府采购法与招投标法之间也存在交错和不明晰的情况。 采购权力的高度集中是政府采购领域腐败现象频发的首要原因。例如,任何事业单位购买工作用车,都必须通过采购中心统一采购,否则财政拨款支付不出去,也办不了手续。有研究者认为,“这样的权力集中形式是滋生腐败的温床”。 分析企业失信的原因,可选择食品行业为例。近年来,中央和各级政府以及相关主管部门从制定法律法规、完善监管制度、加大执法抽查力度等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如,2009年我国出台了食品安全法;2010年成立了高规格的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在监管制度的推动下,我国食品安全水平取得较大进步。2010年,质检总局抽3593家企业3857种食品,批次合格率94.6%,实物质量加权合格率达98.6%。然而在食品安全水平有效提升的同时,食品安全事件仍被频频曝出,对社会形成冲击。食品安全事件频发尤其折射出三个方面的深层次问题: 一是食品行业自律不够。今年3月22日公安部公布的2010年十大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从“毒”奶粉、“瘦肉精”到假酒、假劣牛肉等案件无一不是“人为”因素造成,反映出行业诚信道德低下问题。当前政府无论从法律、标准制定还是监管力度上都下了很大功夫,而有的企业就是熟视无睹,无所畏惧。比如,添加剂的使用有严格标准,可还是出现“染色馒头”,这些企业受利益驱动,缺乏基本的道德良心。 二是“重终端抽查,轻过程监管”的监管方式给不法分子带来机会。全过程监管不足、惩处力度有限,是造成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深层次原因。国家工商总局2007年出台的《关于规范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已明文规定,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超市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销毁或者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但是,超市过期食品如何处理,取决于超市和供应商的协议,有的供应商要求退回食品,至于这些食品是否销毁处理,就只能看企业的自觉性。监管人员明显疏于对过期食品的监管。事实上,按照标准抽检执行起来很简单,但要发现一种标准中根本不允许添加的物质,就像海底捞针。如果监管部门能够真正走进生产现场,一些“问题”企业就容易被发现。 三是违法成本低使得某些食品企业和个人铤而走险。首先,法律惩处力度不足,震慑作用有限。据有关报道,在查办三聚氰胺奶粉案中,一个涉嫌生产销售数十吨三聚氰胺奶粉的主犯最后只判了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引起社会广泛争议。有学者认为,目前违反食品安全所导致的后果与其法律责任严重不对等,根本不足以威慑潜在的违法犯罪者。其次,违法食品企业赔付成本过低,难以伤及筋骨。有专家认为,食品安全法虽然引入了惩罚性赔款,可以达到10倍,但仍然太轻。而且,目前食品安全事件诉讼案采取的是一对一诉讼,如果消费者胜诉,企业只对这一名消费者赔偿,这种方式对企业无关痛痒。 而公众诚信缺失,有一个从失信受害者到加害者的心理过程。从接连发生的老人跌倒无人相扶惨死街头事件中,折射出一种复杂的社会心理:一方面,人们呼唤诚信谴责诚信缺失的不道德行为;另一方面,在检验一个人诚信时却不愿站到道德高地。由于彼此之间缺乏信任,导致不少人倾向于采取“不诚信或者不首先诚信”的消极策略,来防御对方可能的不诚信给自己带来的伤害。这种在人与人之间筑起的信任“高墙”导致越来越多的人陷入“囚徒困境”。上海市政协的一项调查反映出诚信在当下社会的尴尬境地:诚实守信在相当一部分人心目中已成为“无用的别名”,有90.2%的人认为诚实守信在不同程度上会吃亏。大量的不诚信事件,改变了一些民众的价值认知与行为预期,许多人走进了一个渴望诚信却又被迫不诚信的怪圈,既是失信的受害者,同时又做了失信的加害者。社会诚信陷入困境,其心态各不相同。 如,明哲保身,置身事外的看客心态。新生代市场监测机构的一项调查显示,若遭遇别人不诚信,约半数被访者的第一反应是“愤怒,但是没有办法”。许多人采取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有人曾就“老人摔倒无人救助”事件询问过不少人的看法,居然有多数人表示对围观者“理解”。许多人称,如果自己遇到这种情况,可能也不敢轻易施救,“谁知道对方是不是讹人的骗子?” 随波逐流,别人不诚信我也不诚信的放任心态。例如,位于天津滨海新区的洋货市场,原是华北地区首家专营进口货的市场,现在却成了有名的“假货市场”。许多人仍然到这里购买“洋品牌”送人,是假名牌大家心知肚明。 利用制度漏洞,以不诚信行为获取短期利益的“加害者”心态。“谁诚信谁就是傻子”,已成为一种普遍心态。有人感慨地说,“现在这个环境,有些人不是比谁诚信,而是比谁更不诚信。” 进一步分析可发现,当前一些人失信的根本原因在于,失信的成本很低。一方面,甄别失信的机制尚未形成,调查失信的难度大、成本高,使得失信者不费吹灰之力就可以通过失信赢得利益。另一方面,失信被揭穿之后的惩罚成本小。 凝聚诚信建设合力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中国共产党的治国方略。诚信是社会道德的底线,实行以德治国,必须高度重视诚信建设,在诚信缺失成为普遍现象的条件下尤其如此。失信现象成因复杂,决定了诚信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建立一个以真实、公开为基础的诚信社会,政府必须带头作表率,社会需要以民主、法治为依托,公权运行需要以尊重民众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参与权为准绳,只有这样,社会诚信才能重建。 普遍开展“诚信公民建设”活动。诚信属于道德底线,诚信建设的首要问题是道德教育。去年以来,贵州省清镇市开展了“诚信农民建设”活动,将地方党委、政府同基层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金融机构等力量整合起来,以诚信借贷为切入点培养农民的诚信习惯,效果初步显现。这是个一举多得、易于操作的好方法,值得肯定和推广。建议借鉴这一做法,在全国各地、各行业开展“诚信公民建设”活动,并将这一活动纳入创先争优、创建学习型党组织等活动的重要内容。这一活动的中心内容是开展核心价值体系教育,使广大群众掌握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通过教育,使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在社会主义大家庭,“人人为我、我为人人”是共同行为准则,大家都应主动相信他人、帮助他人,积极为构建诚信社会作贡献。在企业特别是直接涉及民生的企业(如食品、药品生产、销售企业),这一活动要有针对性地把遵守法纪、诚信经营作为主要内容,增强遵纪守法、讲求诚信、承担社会责任的意识。从而营造公民、法人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心态。 构建信息和公开系统。老百姓之所以怀疑一切,成为“老不信”,就因为来自党委、政府、公共部门、企业的信息不足或信息不公开。因此,构建信息和公开系统就成为诚信建设的基础环节。 政府的公信力是诚信社会的基石。一个良性的社会应形成政府、社会、个人完整的诚信链条。在整个社会诚信体系中,政府的诚信即政府的公信力始终处在核心和主导地位。个别地方政府之所以出现诚信危机,是因为长期以来,从地方政府的机构设置、人员的招录升迁、职责权限到权力的运行规则、程序、方式等都很难为外人所知。因此,实行政务信息公开是政府取信于民的重要途径。这就需要进一步完善政务信息体系,推进中央和地方的政务公开以及基层的厂务公开、村务公开等,以及党务公开,做到“公开是一般,不公开是个别(涉密)”,将办事的政策、程序、过程、结果公之于众,让群众明白,受群众监督,逐步增强公众对政府部门的信任。 要建立健全关于企业的公共信息系统。目前,国内信息的开放和质量、安全和便利程度与发达国家差距很大。比如在美国,企业一般的注册信息和经营记录在美国国内外都能查到,其完整的付款记录也能够收集到。而国内的信用调查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基本没这些内容,而只是一些打过交道的上下游企业得出的定性结论。此外,像财产抵押之类的信息,由于房地产、汽车和一般设备都在不同系统登记,全国也不联网,因此在国内也很难查到。征信公司获得法院诉讼记录、银行往来信息记录、财务报表等活动的渠道也非常有限。这直接推高了国内企业征信的成本。有研究者指出,在国内,信用信息的收集和调查很难。想要了解一家企业的信用状况,最有力的信息就是在银行登记的信贷记录、付款记录、财产抵押情况、法院诉讼情况,而了解这些信息对于国内单个企业来说,简直难于登天。即使是最基本的企业在工商登记时注册的信息,也没有实现全国联网,需要分省市去查询,而且不是能够免费拿到的。这笔费用对于需要查询多家交易方信息记录的企业来说,成本很大。即便是征信公司,相对于企业而言掌握的信息稍微多一些,也很难拿到企业过往全部的交易记录,因为国内不仅信息开放程度不高,而且信息质量也不高。这些问题需要尽快解决。 进一步完善法制。一些失信行为同时是违法行为,治理失信行为同样需要健全法制。首先要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大量的失信行为,与法律法规不健全有关。比如,政府采购法已实施近8年,但其中一些规定不够清晰明确,甚至存在相互矛盾的情形,致使实际工作中法律依据不足,法规可操作性不强,且政府采购法与招投标法之间也存在交错和不明晰的情况。针对目前政府采购中存在的法律盲区,应尽快制定和颁布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该条例应该涵盖政府采购所有主体及运作过程的全部标准要求,政府采购进程中前、中、后三个环节,均能在规范标准的调控之内,最大限度地挤掉采购人、中介机构、监管人、供货人等的腐败空间,并明确各个环节的详细规范和实施准则。还要有详细的绩效评估和问责机制,对于违法违规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到底。实施条例还应考虑到招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法律之间的匹配问题,避免相互矛盾和掣肘。治理其他违法失信行为如“假评奖”、通过媒体公布虚假信息骗财等,同样需要完善法律法规。 针对现有法规不痛不痒的问题,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政府、企业和公共服务领域的失信行为,不少触犯法律法规,在进行道德谴责的同时,要严肃进行法律、行政惩处,从法规上保证守信者得益、失信者受罚。比如在食品行业,建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法》,对具有社会危害性、主观极为恶劣的犯罪分子适用死刑、无期徒刑等刑罚,并禁用缓刑、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同时处以巨额罚金。有学者认为,惩罚性赔偿不应设立上限,并实施产品召回和“集团诉讼”制度,即只要产品出现问题,所有产品都要召回,一个消费者胜诉,企业就要对所有使用这一产品的消费者进行赔偿,以增加违法成本。要让造假售假者终身禁入,甚至倾家荡产,这样才有威慑力。 其次要严格执法。一些失信行为,属于有法不依。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了保险行业的行为准则,其中第五十五条第三款,“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但在实践中,许多保险企业都不认真执行。目前国内车险保费的定价机制并不完善,新车购置价该由谁来定也不明确,容易引发纠纷。此外,饱受诟病的所谓“高保低赔”条款,对车主来说并不公平,有关规定亟须加以细化。解决这类有法不依的问题,需要行政、司法部门积极作为。 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监管。一是探索建立公民、法人诚信档案。当前,应尽快建立企业诚信档案,比如规定相关企业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的重要环节建立食品、药品安全档案。一旦出现问题便于追溯原料来源、问题环节、责任人员、产品批次和去向,让食品、药品安全不仅暴露在监管之下,也暴露在社会监督之下。要逐步实行诚信档案全国联网,并且与金融征信体系对接。一旦有违法违规记录,就采取行业禁入、项目限批、限贷等惩罚措施,从而促使生产者成为食品、药品安全的“第一监管员”。 二是进一步完善监管体系。可构建政府、消费者和社会组织三位一体的监管模式,加强诚信行为全程监管。比如,我国食品生产、流通体系庞大,仅生猪就有数亿头,监管部门只能实行抽查检验。因此,应尝试建立政府、消费者、社会组织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以弥补政府监管的不足。具体操作中,就是要加强消费者实施的“权利监管”,一方面需要实施食品质量信息的强制披露制度,比如各种添加剂的成分和含量要标注得更加详细,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另一方面需要建立和运行举报响应热线,全天候收集食品安全风险信息,鼓励消费者监督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同时,还要监督执法机关的日常工作和相关问题跟进执法情况。同时,要调动消费者团体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监督食品安全的积极性。 又如,可建立上下合力的政府采购监督体系。一方面政府采购应形成“公众监督+财政审批”的监督模式,财政部门应将采购预算在相关网站上公示,如果公众有异议,要重新调查论证,以有效规避审批关中出现滥用职权行为。另一方面,需建立评委库制度,即政府采购中心聘请有一定资格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招投标的评审委员。分类编号、评标时,临时从评委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评委,以此减少供应商事前与评委接触的可能性。此外,还应将政府采购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向社会公示,同时审计、监察机关也应加大对政府采购的过程监督,并及时向公众通报结果,问计于民,取信于民。应使商品的采购、验收、付款三个环节相互分离,建立财政、政府采购中心和采购实体相互制约机制,最终为政府采购制度构筑主体层次化、方式多样化的,纵到底、横到边的一体化监督网。应尽快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业务流程和采购文本标准,以及政府采购通用项目配置标准,提高政府采购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同时,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形成中央政府采购电子化管理交易平台,努力实现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操作,提高政府采购的监管效能和综合效益。 再如,宜建立健全保障房分配信息共享、杜会监督、依法严惩的三大机制。应积极推动建立住房保障、房地产、民政、公安、税务、银行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居民经济状况核查系统,直接查看申请家庭的存款账户、股市账户、纳税记录、房产登记、公积金缴纳等情况,从而了解申请家庭的实际经济状况,提供申请保障性住房所必须的核查报告。各地政府在保障房分配公示申请人终审信息时,首先要做到信息透明,把准入门槛要求的信息全部依法依规公开,并最大限度地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应尽快出台基本住房保障法,既要明确各级政府在推进住房保障工程中的责任,又要规范保障房分配、运营、流转环节中存在的种种混乱局面。 营造崇尚诚信、扶持诚信的社会环境。政府、公共部门要带头讲诚信,为全社会作出表率。同时,各级党委、政府的各类评选表彰活动,要考察公民、法人的诚信状况;主流媒体要多宣传重信用的先进典型,积极营造崇尚诚信、扶持诚信的舆论氛围。建议设立见义勇为奖、保障基金等,使讲诚信、见义勇为者无后顾之忧。深圳市罗湖外语学校两位高中生主动救助一位在路上跌倒的老人,获得深圳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两万元奖励慰问金,此消息引发众多网民热议和好评,深圳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理事长张振方说,我们就是要通过这种方式改变这种“不敢帮扶”的现实,引导更多的人追求诚信,主动诚信。这种做法值得推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