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为个人建立诚信档案,你能接受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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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诚信”,千百年来,一直是一个道德问题,中国人讲“仁义礼智信”,称为“五常”,是做人最正常不过的道理。时代在变,仅靠道德教育、“叩问良心”已经远远不足对利益熏心者产生效果,中央提出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加强诚信制度化建设。日前,中国文明网登出案例文章《山东荣成试水个人信用评价体系:信用成第二身份证》,此文上线后引起了网友热议:到底该不该针对自然人建立“诚信身份证”?大家对“个人诚信身份证”的建立又有什么意见和建议? 有人认可有人反对 “隐私权”成敏感话题 “如果为个人建立诚信档案,你能接受么?”针对此问题,在参与调查的130余人中,85%的人表示“可以接受”,并且认为这是非常必要且迫切的。有10%的人则表示在保证个人隐私权的前提下,才接受建立个人诚信档案。而另有极少部分人,认为完全不能接受建立诚信档案,而在反对的声音中,“隐私权”问题既敏感又被广泛关注。以下为较具代表性的几种观点: 正方:建立诚信档案是监督也是保护 我愿当“透明人” 网友李营:近年来,假学历、假证件、泄露商业秘密、侵占公司财产、恶意跳槽等事件频发,员工职场失信行为已经引起各方关注;闯红灯、卖假货、抄论文、造谣言这些琐碎事情也时有发生,它们无时无刻不影响到我们的生活。众所周知,在西方发达国家,公民的个人诚信档案制度十分完善。一个在诚信上有污点的人,在求职、贷款、经商,甚至交友、求学等方面,都会遇到很大的障碍,可以说寸步难行。个人诚信档案制度的建立,对于国家提高国民素质、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对于个人而言,建立诚信档案可以更好的约束自己,提高个人的素质和素养,也可以规范我们日常的社会生活秩序,是一件利人利己的好事。所以,建立个人诚信档案,不仅应该被广大群众接受,而且还会得到大力的赞扬和支持。 网友林默娘:对于个人来说,建立诚信档案是监督也是保护。一方面,诚信档案为个人行为提供了标尺的同时,还为守信者提供了一张走向更广阔的空间的“通行证”;另一方面,在人际交往中,人与人会多一份信任。 网友周洁琴:诚信是社会发展、社会和谐的基础,围绕打造诚信,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在全国范围内的各个领域建立了各种诚信体系。树立诚信理念,营造诚信环境,建设诚信体系,已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网友庆阳:以我的理解所谓的“诚信档案”和银行建立的“信用档案”是一个道理,都是以合理的手段、制度去引导人们建立正确的价值观。如果所谓的“诚信档案”与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相关,我相信每个人都会按照制度去办事,相应的诚信制度建设会得到进一步落实。 网友东山:个人诚信档案对于诚信制度化建设来说是非常必要的。从我个人而言,非常能接受,甚至十分期待个人诚信档案的建立和普及。希望“诚信档案”能够发挥它良好的奖惩机制,让讲诚信的人得到鼓励,让“老赖”得到应有的惩罚。 网友路璐:我个人是可以接受建立诚信档案的。诚信档案的建立应包括各行各业,比如公务员、大学生、医务人员、司法人员等等。我认为只有在全社会建立起“诚信档案”,才能真正使这个社会处处诚信,时时诚信。当这个社会全部都自觉履行诚信档案时,这个社会也就不需要一个诚信档案的公约了。因为已经成为一种既成事实。 武汉志愿者:为个人建立诚信档案,我能接受,而且这是必须的。我愿意当“透明人”,我对我自己的行为是负责的,什么样的诚信档案都能接受。 宿州志愿者:诚信档案,早该建立,不是谁接受与不接受的问题。本人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就提出过这个设想,那时我与家庭都因有人不守诚信,差一点失去一个亲人。我们把辛辛苦苦收上来的粮食售与一个商贩,目的就是给重病的亲人治病。他说今天现金没有了,看你家困难,我们先把东西拉走,明天送钱来,不误治病。结果,左等不来、右等不到。第三天才借到钱去治病,两天的等待,病情急剧发展,差一点丧命。所以,诚信是做人之本,那是道德层面;诚信要有约束,这是制度之基。 反方:没有什么太多用途 会侵犯百姓隐私权 四川网友:全面的个人诚信档案是我坚决反对的,一旦实施无疑会严重侵犯百姓的隐私权。 武汉网友:不能接受。诚信有相当广泛的外延,我担心,诚信档案在行政权力下,容易泛化、扭曲,甚至演变成为对公民个体的监视。 网友琴声何来:个人不太能接受诚信档案。感觉隐私会受到侵犯。 网友于占彬:不能接受。我能接受对涉及到法律层面的不诚信行为建立“诚信档案”,因为涉及到一些个人的隐私行为,所以我持此观点。 网友琴声何来:没有什么太多用途,而且会产生歧视或者一杆子拍扁一个人,也会有为了一个所谓的好档案而产生弄虚作假的现象。 建言:建设“诚信”社会勿忽略精神层面的支持 那么,“隐私权”这个问题该如何解决呢?是否“隐私权”问题就成了建立诚信档案的一条拦路虎?小编认为,任何时候我们都不应该因噎废食,建立个人诚信档案与保护个人隐私之间并不是矛盾的。那么如何让两者并存?为了建立更加公平、公正、全面的个人诚信档案,网友们又提出了什么样的建议? 诚信制度化建设必须要与法律挂钩 网友六道轮回:诚信制度化建设重在构建个人信用制度、强化失信惩罚制度、增强制度执行力度。仅靠道德教育、“叩问良心”已经远远不足。必须上升到法律的层面来,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网友洛言:诚信制度化要有法律条例作保障,一切以合法为基础。诚信档案的设立、个人信息的录入、档案的查阅要有严密的规章制度和严格的程序,这样才能够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信息填报审核要有严格的调查审核程序;定期审核,对于个人信息的变动要及时更新,达到诚信档案的真实效用而不是摆设。 网友马春霖:建议由中央文明办、公安、工商、法院、检察院、银监、证监、保监等相关部门抽取业内人士组建个人诚信办公室,从居民二代身份证上设立个人诚信档案。 诚信档案查询应设立门槛 网友Shirley:个人诚信档案并不完全对外公开,在查询时设立门槛,需要通过一些单位的授权才可以进行。 网友罗小明:个人的诚信档案应该要与个人隐私权限明确界定,设置可进入门槛,防止有可能出现的“人肉搜索”等恶性事件。 网友忘忧草:不论出于任何目的,都不可把个人隐私赤裸裸曝光于大众媒体之上,除本人或相关工作人员外,不可让第三方查看。 网友洛言:一定要加强监管,严厉打击泄露、买卖个人信息的行为。 关于“诚信档案”施行方面的建议 奖惩办法要落到实处 不能走过场 网友林默娘:“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从政府、事业单位开始开展诚信建设,是诚信制度化建设的需要,更是诚信制度化建设的最好宣传。 网友忘忧草:为大学生建“诚信档案”,毕业后流转到就业单位。以此杜绝学生简历造假,化解考试作弊、论文抄袭、恶意拖欠助学贷款等信用危机,培养大学生诚信意识、提高学生就业竞争力。 网友飘飘Livia:应该从每个人工作后建立一份诚信档案,主要用于监督工作中的诚信表现,比如在工作中一些贪污受贿、造假等违反诚信的事件都可以写进去,那在找下一份工作中,用人单位可以把它当做一份参考。 网友缳孓:加强诚信红黑榜建设,对讲诚信的予以表扬,让失信者难以在社会立足。通过在各大主要网站、街道闹市区的电子显示屏曝光失信黑名单,落实失信惩罚等措施。 网友六道轮回:建立高效实用的企业和个人诚信档案制度,可以将公安、司法、税务、银行、保险公司、医院等采集的有关信息集中管理,设专门机构负责整理企业或个人的纳税资料、司法记录、信贷记录等。 网友Niny:有过不良的民事记录或刑事记录的人,包括诈骗、空头支票、欠款不还、破产以及闯红灯、超速行驶等等,在要贷款、办保险、求职时,都要比清白人多掏利息或保险费率,且手续要麻烦得多。真正做到 “诚信走遍天下,失信寸步难行”。 网友何海勇:诚信制度化建设,最重要的工作就是提高失信成本。因为当前有一个现象:失信可以“赚钱”,诚信却会“亏本”,这就是失信问题层出不穷的根源。比如政府或官员对老百姓承诺的事项不能兑现,如果得不到足以引以为戒的处罚,还会有人“忽悠”群众;企业行业失信,比如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得不到倾家荡产的处罚,还会死灰复燃;个人失信,比如拖欠工资、卷款跑路,不让他寸步难行,还会如法炮制。 允许知错就改 避免一棒子打死 网友六道轮回:可以通过积分形式,用献爱心、参加公益活动等来消除以往诚信黑点。 网友洛言:设定标准要科学合理,尤其是失信之后的诚信恢复标准,允许“知错即该”,不能“一条标准定终身,黑色记录害永久”。 网友艾晴海:对于诚信制度化建设,我个人觉得,有时候我们不应该一棒子打死,打个比方,如果一个人因为曾经欠过银行钱没有还,后来主动积极归还,并且在多长时间内,一直保持着无其他不良诚信行为或者有其他良好诚信行为,前面的这些记录就能被抵消,或者是存在但不影响。 网友姚凯:档案应当加入删免条款,如失信人在改正错误且某段时间内没有失信行为,就应当完全删除之前的失信档案,给失信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从而避免该档案成为一种打击制约的工具。 网友黄飞:不好的诚信记录应该有时间限制,根据诚信的危害程度定时消除。不能偷一根草就要记仇一辈子,这样不符合诚信制度化的本意。 网友亓小猫的猫小亓是只汪:如果在可教育的范围内违有不诚信的行为,可以不录入诚信档案。 建“个人诚信档案”,使“诚信”从道德范畴转变为一种约束机制。在个人诚信档案中良好的信用分值,可以使建档人在社会活动中处处“绿灯”开放、处处受人尊重,可以更容易获得更多社会资源为自身的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那些曾耍无赖、不讲信用的人将被记录在案,不被社会信任,会在许多方面遇阻,“诚信”能够积累和增值,成为现代社会的另一种财富。从网友的观点和建议中可以看出,多数人对于建“个人诚信档案”是支持的,大家一致认为如果不失信,就不用在意是否有档案。部分网友的反对声音,也给制定和建立“诚信档案”的管理者们敲响一记警钟:在具体管理时,一定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注意执行时的公平公正,杜绝弄虚作假的漏洞,确保“确保诚信档案”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