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强度加班33岁工程师猝死 社会需倡导"准时下班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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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月加班时间190个小时,中餐和晚饭时间平均不超过15分钟。在连续一年的持续高强度加班后,33岁的冲模设计工程师刘先军猝死在东莞市长安镇的一个出租屋内,令人唏嘘不已。而在制造业发达的珠三角地区,超时加班现象相当普遍,一些企业甚至以“加班文化”为企业文化,要求员工“爱岗敬业”。(4月20日《南方都市报》) “加班”缘何成企业“文化” 不难看出,“加班文化”既不合理,又不合法。然而,这种风气竟然能堂而皇之地成为企业文化,而且有愈加蔓延之势,的确值得深思。应当说,“加班文化”横空出世,在一定程度上“绑架”了职场人士的意愿,让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很受伤,同时也是对生命的漠视。 “加班文化”的背后,有着深厚的社会土壤。据调查,近6成加班族反映自己的身体状况每况愈下,“压力”、“熬夜”、“亚健康”、“过劳死”等词汇逐渐成为他们心头挥之不去的阴影。但尽管如此,面对难以排遣的就业和生活压力,多数受访者仍表示不得不延续“被自愿加班”的生活。 企业的发展离不开人才的支撑,但近年来频频发生专业技术人才“过劳死”的事件,对所在企业,乃至整个社会都是一种损失。从这个意义上说,“加班文化”作为企业文化极不妥当,在这种氛围下,《劳动法》被束之高阁,员工的生命被漠视,合法权益被践踏,由此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值得引起高度重视。 实际上,“加班文化”是一种畸形的、不健康的企业文化。对此,有关部门不可等闲视之,而应积极行动、主动作为,用法律手段对其进行干预和矫正。一方面,应当深入企业,做好调研工作,一旦发现问题,就重罚严治;另一方面,需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倾听来自职场人士的声音,切实为其解决问题。唯有如此,才能遏制和消除所谓的“加班文化”,营造轻松和谐的劳动环境。 社会需要倡导"准时下班文化" 当“加班文化”成为企业文化的一部分,并且被奉为企业管理的“先进经验”,刘先军的“过劳死”就不会是类似悲剧的终点。实际上,盘点近年来发生的劳动者“过劳死”案例就会发现,超时加班正成为摧残劳动者生命健康的主要元凶,在多数“过劳死”案例的背后,都能发现劳动者加班或“被加班”的魅影。 没法没了的加班一方面侵害了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对身心健康带来极大损害,容易让劳动者过早地产生职业倦怠感;另一方面,加班不但剥夺了劳动者自己的时间,实际上也剥夺了劳动者陪伴家人的时间,成了引发家庭矛盾,影响家庭和谐的因素。既然加班的害处如此之多,我们能不能不加班呢?对多数劳动者来说,这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 一些企业可以简单粗暴地要求劳动者加班加点,如果劳动者拒绝就会面临着被扣工资、扣奖金甚至是失业的危险。而更多的企业在要求员工加班时手段更加隐蔽,比如企业会通过制定严格细致的考核制度、工作进度管理等,即便企业不明着要求员工加班,但如果员工不加班,就根本不可能完成工作量,拿到足额的工资和奖金,这实际上是在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但不管是哪种形式,在加班这件事上,“资强劳弱”的问题都体现得格外明显,也就意味着依靠劳动者自己的抗争,根本无法真正摆脱“被加班”的命运。 那么谁能帮助劳动者从无休止的加班中解脱出来,维护其正当合法的休息休假权益?答案只能寄望于对法律和规章制度的完善,以及各项法律法规在现实中的严格执行。比如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的罚款“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这意味着,新闻中提到的刘先军生前供职的东莞市德创实业有限公司,其最终面临的最大处罚金额也不会超过55000元。 几个企业会把如此轻微的违法代价放在眼里?这说明,现阶段必须对相关的法律条款进行完善,加大企业的违法成本,提高对违法企业的惩罚力度,让其不敢以任何形式强制劳动者加班。更重要的是,要在全社会倡导一种“准时下班文化”,鼓励企业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向效率要效益,而不是向加班要效益,当“准时下班”成为一种社会共识,成为所有企业领导和管理者的一种法律、制度与道德自觉,劳动者“被加班”问题才会得到解决或缓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