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跳槽伤人又伤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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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来自视甚高的企业,现在竟被员工(而且还是多名成为“集体”)炒了鱿鱼,自然面子上下不来,恼羞之下斥之为“恶意跳槽”,也可算情有可原。但对员工而言,我有“才”,人有“意”,为什么不能“跳”?古训尚有“树挪死,人挪活”,“良禽择木而栖”,现在人家给我更多的工资,我能发挥更大的能力,能活得更“滋润”,只要我不违背有关规定,为什么我就没有“另投明主”的选择权?我这算哪门子“恶意”? 当然,“集体跳槽”对企业而言,客观上不仅形成“恶意”甚至成了“恶果”。但“有果必有因”,比如南京那位知名专家携助手集体跳槽便是因为“一山容不了二虎”发挥不了才能而不得已为之;本埠某高档小区保安集体辞职则是因为“每月工作时间长达240小时,远远超出《劳动法》‘每个月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68小时’的规定,而且加班工资比同行低四五十元”…… 所谓“种瓜得瓜,种豆得豆”,那些指责员工跳槽为“恶意”的企业不妨循此思路反躬自省一番:为什么本企业的员工如此缺乏忠诚度,而且是“集体行为”? 本文的著作权未特别声明,均归原作者所有,请勿随意转载,若本文章侵犯知识产权,请与我们联系。若需更深入更全面的了解请浏览相关栏目或联系我(http://www.11-22.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