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个人信用体系 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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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又称“国十条”,再一次把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聚焦到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方面。 金融机构的核心是经营风险,如何合理判断风险,关键是对信息的准确获知,银企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是影响融资服务的重要因素。金融机构投入大量人力和技术手段获取信息将会增加投入成本,而不准确的信息反过来又会带来后期的贷款风险。所以,准确、合理地取得信息,对于金融机构资金投向选择具有重要的作用。如何有效获知准确信息?金融机构除了通过现场调查、交叉验证、资讯信息收集等措施外,作为连接借贷双方桥梁的具有公信力作用的个人信用信息平台就显得尤为重要。 影响我国个人信用 体系建设的三点因素 我国个人信用评估体系的建立起步较晚,2000年7月1日上海市成立了全国第一家专业性个人征信机构——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并正式开通了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服务系统。 2004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成功,实现了在15家商业银行的7个城市的联网查询。从2013年3月起,我国公民陆续可以通过互联网查询本人的个人信用信息记录,个人信用信息的使用逐步得到普及和扩大,使用范围和领域也在不断拓宽。 目前,我国个人信用信息平台基本能够覆盖自然人的年龄、住址、职业、岗位、贷款经历、不良记录等内容。相较于国外成熟的个人信用体系建设而言,我国仍然还存在一些差距,包括城乡区别导致数据针对性不强,个人信用,失信惩处措施不够等等方面,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着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的资金投放。 一是信用文化认识度尚需提高。自古以来,我国就有“无信不立”、“信用无价”的文化传统,但在现阶段的经济活动中,有些企业和个人为了追逐利润,不指望依靠信用长久生存,而为了谋利进行欺诈。舆论和社会各界还需要加大违约、失信行为的揭露和惩处,提高社会各界对信用文化的认知度和重视度。 二是信用信息内容不够全面。信用的表现在方方面面,而当前信用的记录却很分散,缺乏机构对各类信用记录的有效整合。分散的记录既增加了统计成本,更削弱了信用记录的价值。不全面的信息无法准确判断个人和企业,自然对用信机构而言意义不大,也会造成个人的漠视和忽略。 三是信用报告的实际运用不充分。各家金融机构在小微企业融资过程中,已把个人信用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更多作为客户准入筛选标准,但还未全面建立信用评分与贷款之间的直接判断机制。 加强个人信用 体系建设的四点建议 完善的个人信用信息平台,对于金融机构服务小微企业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一方面降低金融机构获取有效信息的工作投入量;另一方面可减少银企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同时对失信行为予以惩处,既有助于小微企业获得融资资金,又能降低了银行风险损失,进而还有助于整个社会经济活动形成良好秩序和诚信环境,真正促进经济社会的稳健发展。 一是适当区分城乡信息类型。目前在个人信用信息登记中,并未有效区分城乡居民,然而,由于我国城乡居民经济活动区别较大,统一的信息登记对于农村居民相对不利。 比如对于职业信息、居住信息、经营信息等内容完全不适用农村及城镇居民,而其特点突出的土地信息、社会保障信息、政府补贴信息、缴纳费用等信息却没有体现,同时,缺乏有效的信息收集也导致信息的时滞性和错误率比较突出,不能有效反映真实经济活动情况。 同时,由于金融活动较少,农村居民对信用的意识不足,没有意识到贷款期限的硬约束,普遍认为只要能还,早点晚点没关系,这都是因为不注意或没养成信用习惯导致的。相同的城乡个人信用信息统计标准,必然对金融活动相对缺失的农村地区带来不利影响,这使得本身就缺乏融资支持的农村地区更是雪上加霜。 因此,对于长期以来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体,要综合考虑其历史因素、金融投入、居民认识程度、传统文化影响等因素,适当加以区分,逐步拉平标准,这样既有利于金融支持三农的力度,也有利于培养农村居民信用意识的提高,对于扶持乡镇区域小微企业的发展,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推进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逐步增加软性信息内容。大企业往往机制规范,信息公开透明,获取信息的难度较低,真实性较高,而小微企业由于其财务专业不强、管理经验不足,往往忽略对信息的整理和统计。 为此,一方面要强调小微企业规范经营,另一方面也应通过软性信息的分析,弥补规范财务等信息的不足,进一步把握企业经营发展的实际。 譬如在英国个人信用体系中,包括水费、电费、通讯费等都有统计记录,在法国甚至交通逃票记录都会予以登记。这些信息看似与经营实际无关,但对于综合判断企业主诚信守则意识具有重要意义。因为通常来说,小微企业主个人对企业经营发展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准确地判断和识别“人”的风险,将是控制和减少小微企业融资风险的关键。 如何把握“人”的情况,除了从掌控企业中的经营和财务数据能够反映外,更重要的还是应该不断扩大范围,逐步拓展到包括商务合作的履约能力、社会公益的参与情况、商业信誉情况等“软信息”,这些信息如果能在公共平台加以体现,对于金融机构融资成本的投入和风险的防范将能够起到积极的效果。 三是加强各类平台信息整合。在我国,跟信用有关的信息散落在各个不同机构,包括金融、税务、法院、交通、工商、公安等单位都有信息登记平台。但目前这些信息缺乏关联性和有效整合,信息使用效率不足。 同时,遍布不同渠道的信息又易导致时滞,信息的准确度难以把握,往往公信力不足,导致金融机构很难据此判断企业的诚信情况。 因此我们需要建立统一、公开、权威、透明的公用信息,不断整合分布于不同机构间的信用信息,形成有影响力、有制约力的个人信息统计平台。 首先要从法制上予以明确、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其次要建立一定范围的强制信息征询机制,保障信息的有效获取;最后要建立信息管理的商业运作模式,保障信息的销售和维护运营。 四是建立失信行为惩处机制。在信用环境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失信惩戒机制也未能全面建立,失信行为得不到惩戒,守信行为也不能得到激励。我们要建立对失信者惩戒的法律依据;要加强失信行为在社会的传播力度和范围,之前对外公开不诚信者的“老赖”名单,并限制其乘坐航空公司商务舱的做法就值得进一步推广和扩大;要积极引导对个人信用信息的使用,逐步拓宽个人信用信息使用的覆盖面。在惩处失信行为的同时,也要加大对守信行为支持、鼓励和宣传,形成重信用、守信用、爱信用的氛围。 信用是交易的核心,交易是经济的基础,只有完善个人信用信息平台,增大企业主违约和失信的成本,提高企业主履约和守信的收益,就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银企间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形成银企间更加良性的互动关系,从而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