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模式浅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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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主导模式 美国的信用体系可称之为市场主导模式,是适应市场需要而发展起来的,政策引导和法律规范促进了信用体系的快速健康发展。 在美国资本市场发展初期,大量工业债券吸引了众多美国国内和欧洲各国的投资者,由此产生了对企业和债券征信评信的市场需求。于是,相继产生了邓白氏、穆迪、菲奇和标准普尔等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征信评信机构。 1936 年,美国货币监理署规定,美国的国家银行和加入联邦准备金制度的州银行所持有的债券资产等级必须是4级以上,并决定将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作为对银行进行监管检查的标准。随后,联邦储备委员会、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有关各部门根据各自的管辖职能,分别作出了类似的政策规定。从此,征信评信制度作为一种信用活动的甄别机制正式确立下来。同时,也涌现了一大批新的征信评信机构,信用产品层出不穷。 20 世纪60 年代末至80 年代初,联邦政府先后出台了十多部信用方面的专项法律,每一项法律都明确了主要执法和辅助执法机构,相配套的监管体系逐渐完善。 启示: 第一,完善的征信评信制度是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许多美国人视信用与自己的事业、仕途同等重要,这一点也恰恰是我国中小企业主所缺乏而且必须尽快形成的。第二,完善信用法律与监管体系是信用体系建设的保障。我国中小企业信用体系之所以发展缓慢,很大程度上与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信用法律有关,其最直接的表现是各职能部门不能很好地配合,统一的信用数据库难以建成。第三,健全中介服务机构是信用体系建设的桥梁。信用中介作为交易双方的纽带,只有坚持独立、公正、中立,才能具备分担和降低信用风险,促进信用交易的功能。 以欧盟为代表的政府主导模式 欧盟的信用体系可称之为政府主导模式,是一种以中央银行建立的中央信贷登记系统为主体,兼有私营征信机构的社会信用体系。中央信贷登记系统是由政府出资建立的全国数据库网络系统,直接隶属于中央银行。中央信贷登记系统收集的数据信息主要是企业信贷信息和个人信贷信息。该系统是非营利性的,系统信息主要供银行内部使用,服务于商业银行防范贷款风险和央行进行金融监管及执行货币政策。 启示: 第一,我国作为一个信用体系后发国家,最初由政府主导,是快速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的关键。第二,由政府主导,可以充分利用和盘活现有的分散在各部门、各行业的电子政务系统和信息数据库,整合所有中小企业信用信息资源,建立起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第三,我国尚未建立起多层次的银行体系,现有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仅占其所有贷款的一小部分,因而,仅靠银行不可能建成覆盖所有中小企业的信息数据库,需要各部门联合,也需要政府适时刺激市场需求,促进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民间征信评信机构快速发展。 “全国个人诚信档案查询网”致力于中国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特别是在个人诚信所包含的:个人职场诚信、大学生诚信、个人的社会诚信领域的约束激励机制的建立。“全国个人诚信综合管理平台”的创办填补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除了(央行征信中心负责的)个人资信之外的个人社会信用,涵盖了个人在商务服务领域、社会服务领域、社会管理领域、社会公益事业领域和大学生、重点职业人群诚信\失信行为以及社会法人诚信\失信行为。这种新模式就是把“个人诚信”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以身份证号码作为识别手段的一种让守信者收益,失信者受戒的长效机制、约束机制、激励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