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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征信业仍在路上
作者: 来源:光明网-学术频道 日期:2014/10/27 14:13:00 人气:
  1、中国征信业起步其实并不晚

  征信,是指依法收集、整理、保存、加工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并对外提供信用报告、信用评估、信用信息咨询等服务,帮助客户判断、控制信用风险,进行信用管理的活动。

  中国征信业自1932年第一家征信机构——“中华征信所”诞生算起,1949年后全面退出中国市场,这样算大概八十多年历史。20世纪80年代后期,为适应企业债券发行和管理,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了第一家信用评级公司——上海远东资信评级。而中国企业征信行业真正起步应是上个世纪90年代初。1992-1993年中国第一家专门从事企业征信的公司“北京新华信商业风险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新华信的成立标志着中国的企业征信行业开始进入市场化运作阶段。1996年是征信行业起步阶段,标志事件是人民银行在全国推行企业贷款证制度。中国征信行业发展最快还是近十年,2003年《政府工作报告》,强调“加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2004年《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2013年《征信业管理条例》,以及2014年《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实施。

  征信行业伴随市场经济自身完善需求而生,市场经济发展三个阶段:实物经济,货币经济,信用经济。信用经济是市场经济的高级阶段,信用交易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生要求,国际经验表明人均GDP达到2000美元就认定为进入信用经济时代。市场经济和信用经济的发展,信用交易在各种商业交易中的比重逐渐增加,因交易中信息不对称而引发的交易风险日益突出。为防范信用风险,扩大信用交易规模,有必要产生第三方征信机构,收集交易过程中的各种信用信息,对外提供专业化的征信服务。专业化的征信机构在发展的过程中又促使商业主体基于信息应用加快产品与服务的创新,推动了商业信用进一步蓬勃发展。个人征信业因房信用卡、房地产和汽车按揭贷款等个人信贷消费而兴起,企业征信因上市、发债、信贷等资本市场扩大而兴起。

  2、中国征信业机会窗口打开

  从全球征信行业发展看,起步最早发展最好的是美国和欧洲,世界其他各国基本效仿美国代表的市场主导和欧洲代表的政府主导两种模式。国外征信行业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20世纪60年代兴起。近十年中国征信行业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是仍然面临诸多挑战和制度问题。首先,信用意识环境有待提高。中国起步不晚,但是中间出现断档期,市场经济运行时间还太短,法治体系和监管体制不健全,市场监管理念落后,监管手段滞后,全社会信用意识和信用环境还比较薄弱。商务诚信与政务诚信、个人诚信和司法公信息息相关,第二,征信市场本身脆弱。由于征信行业法规不健全,数据采集能力低下,征信机构普遍实力较弱,国际竞争力、市场公信力,产品研发能力,盈利水平和盈利能力不高,不能完全满足多层次的市场需求。尤其是征信产品应用环境不好,供给和需求两方面均严重不足。第三,征信行业制度设计不科学。主要是信息公开和隐私保护的矛盾,市场配置资源和政府行政干预的矛盾,继续出台配套的法律解决好信用行业的源头活水,发挥市场在失信惩戒和市场联防联控机制设计,只有信息有效的公开,才会有效的使用,才会有效的监管。第四,征信行业自律和征信从业人员队伍建设亟待加强。

  1849年,美国John M.Bradstreet在辛辛那提注册了首家信用报告管理公司,在企业征信领域中规模最大、历史最悠久并最具影响力的领先企业邓白氏集团(Dun & Bradstreet Corporation)。欧洲最著名的企业征信机构是格瑞顿公司Graydon In ternational Co.)是一家成立于1888年历史悠久的欧洲大型征信服务公司。日本最早的企业征信公司为商业兴信所,成立于1892年。个人征信业发展看,1860年,美国第一家信用局在美国纽约的布鲁克林成立。日本1973年,全国银行个人信用信息中心成立,1988年成立了整个日本银行个人信用信息中心。1999~2001年,世界银行曾对92个国家进行过问卷调查,在73个国家中,有41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公共征信机构,如德国、法国、土耳其、意大利等国分别于1934~1962年建立了公共征信公司,许多发展中国家如南美的巴西等国家也建立了公共征信机构。但是,另一些国家如美国、英国等国家以私营征信机构为主。世界银行在另一次研究中,对110个国家的征信机构样本进行分析,结果表明53个国家建立了公共征信机构,52个国家建立了私营征信机构,约20个发达国家则同时有公共征信机构和私营征信机构。美国模式的优点是市场主导,法治先行,中介发达,行业自律,具有重法治、轻道德、效率高、风险大的体系特征。欧洲模式的优点是政府主导,政令畅通,监管有力,透明度高,具有重监管、轻规制、效率低、公信差的体系特征。尽管美国一国包揽了标普、穆迪、惠誉等世界三大评级公司。中国征信行业市场体量和企业数量还弱小,异军突起的中国本土大公国际信用评级公司(Dagong Global Credit Rating)也是步履艰难走向国际市场。万事俱备只欠东风,有理由相信未来中国征信市场会有爆发式增长,征信服务业必将成为高端服务业主力军,一切的静心准备让大家看到希望并值得业界期待。

  3、《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标示市场监管方式转变

  该《条例》作为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宽进严管”的重要一环,形成企业“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市场环境。实现从审批登记监管向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转变。

  年度报告制度和年检相比是颠覆性的意义。企业基本经营状况的年报公示制度,是此次改革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放松政府对企业直接干预,促进工商登记注册便利化的重要措施。首先,两者责任对象不同,过去年检是企业把信息报工商局审查,企业对政府负责;随着年报制度的建立,企业信息要向社会公示,对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更强调了企业的社会责任。如果企业对一个客户、一个合作伙伴失信,就是对全社会失信。这种压力对企业和企业法人是前所未有社会负担。

  该《条例》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本辖区内的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颁发荣誉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这些数据最终归类于企业和法人信用信息数据平台,向全社会传播,形成“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的社会氛围。

  该《条例》规定中国注册的企业一视同仁,我国现在对外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宽进严管"也同样适用于外企。如果一家企业进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其信用记录可能引起没人与其做生意或拿不到银行贷款等后果,造成"全盘皆输"的局面。

  为了落实《条例》,工商总局已经制定5部规范性文件,《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以加强对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

  该《条例》也打消了社会上普遍关心的一旦放松企业登记审批程序,会出现假大空皮包公司一律。

  4、失信惩戒是征信业主战场

  失信惩戒机制,指授信主体共同参与,以征信数据库记录为依据,通过信用记录和信用信息的公开和传播,来降低市场交易中信息不对称程度,约束社会各经济主体信用行为的市场联防机制,是市场信用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失信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核心任务,市场联防机制建设是该体系建设的二期工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市场经济出问题,优先使用市场手段来解决。构建失信惩戒机制必备的要件:一是政府和民间的征信数据对征信机构开放;二是由专业征信机构投资,合法采集征信数据,构筑联合征信数据库,并合法公开资信调查结果;三是由政府倡导建立一个市场联防机制,由具备监管功能的政府部门、各类授信主体参加,使失信主体不能取得任何方式的信用便利。

  失信惩戒机制,必须遵循宽严相济、恩威并重原则。失信惩戒机制必须要体现褒奖诚信与严惩失信,尤其要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概括为:给机会、有期限;有机会、没商量。失信惩戒目的,是让失信的代价以儆效尤,并不是一棍子打死,必须留有洗心革面的机会。

  失信惩戒机制,仅靠行政司法等手段治标不治本。建立和完善失信惩戒机制是市场经济运行中内生的需要,政府当好信用法规制定者和全程监督的仲裁者,政府行政干预过多过长过深过细必然产生不良后果。一是政府监管工作难免百密一疏,最终成为市场失信的矛盾主体和矛盾焦点,单纯市场经济管理上的失误反而背上政治事件包袱。二是政府大包大揽势必加大财政负担,重复建设效率低下。三是行政干预过度势必打消公众参与积极性和主动性,打击征信市场和征信服务业健康发展。四是行政色彩浓重,很难体现公正、公平、公开的公信第三方原则。市场联防机制有效发挥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合法利益诉求,愿意花巨资收集、加工、更新和完善信用数据库,为自身品牌竞争力和公信力,高效提供有水平、高质量的信用产品;监督和帮助失信主体加强自身建设和信誉修复;征信机构接受委托主体要求,提供全天候目标合作对象征信监控和风险预警。(作者:陈贵 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诚信评价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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