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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不诚信将被晒网上 诚信缺失律师或被解聘
作者: 来源:法制网 日期:2014/10/29 16:34:53 人气:

    近日,为了不断加强律师行业诚信建设,东营市司法局采取多项措施,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律师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提出建立诚信管理及服务体系、诚信教育培训体系、信用评价及惩戒体系三个诚信体系。

    据了解,此项措施包含了建立健全诚信管理和诚信执业制度,将诚信建设的要求贯穿到服务的每一个环节等措施。开展有针对性的诚信学习教育活动,建立日常教育和专题教育的行业诚信教育培训体系,努力提高全市律师诚信服务、规范执业的理念,积极营造“以诚信为荣,以失信为耻”的行业氛围,促进行业诚信水平的提升。

    此外,市司法局还加强律师诚信信息采集及披露,在东营信用网、司法行政网及东营律师网上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近三年的诚信档案及执业奖惩信息向社会公布,形成诚信得实惠、失信受处罚的良好机制。建立行业诚信准入、失信退出机制,加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品行审查,严把律师队伍“入口关”,对年度检查考核暂缓或不合格、诚信缺失且道德水准较低、社会口碑差的律师,建议律师事务所与之解除聘用关系;对违反法律规定,具有取消会员资格和吊销执业证书情形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布。

    在深入开展律师队伍诚信教育,坚持以“三维护”为执业导向,秉持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本质属性,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培养律师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努力使诚信成为律师文化基石的同时,找准问题所在,并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建立律师诚信约束和激励机制是至关重要的。

    “全国个人诚信综合管理平台”的律师行业专版,为这一机制的建立提供了很好的平台,他可以以律师管理单位和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为单位,将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诚信和不诚信情况记录下来,对律师产生极大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也为律师的诚信道德教育落到了实处。

    律师诚信档案的记录内容

    可以包括律师的基本信息、良好执业行为记录、不良执业行为记录:

    (一)记入良好行为记录:

     1、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及有关组织表彰、奖励的;

     2、热心公益事业,成效显著的;

     3、积极履行职能,受到社会舆论及新闻媒体赞誉的;

     4、尽心尽责为当事人和群众服务,受到褒奖的;

     5、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6、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表现突出的;

     7、成功办理有影响的大案要案的;

     8、在上级组织的学术研讨及重要媒体上发表研究成果的;

     9、与不良倾向作斗争,得到有关组织及社会公众肯定的;

    10、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记入的其他良好行为。

    (二)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1、被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

    2、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

    3、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4、受到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

   5、违背律师廉洁从业、诚信服务规定的:

     (1)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未经委托人书面委托,不得为委托人代缴任何费用。

    (2)律师不得接受委托人代理费以外的一切费用、财物;不得接受委托人娱乐消费活动安排。

    (3)律师不得以公民身份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

    (4)律师不得拒绝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进展情况的正当要求;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擅自转委托其他律师代理。

    (5)律师应当客观地向委托人告知法律风险,不得对判决或仲裁结果作出任何承诺;不得违规风险代理。

    (6)律师不得以任何方式和手段诋毁同行;无正当理由和批准手续不得低于行业收费标准收取代理费。

    (7)律师不得在任何媒体(包括网络)进行不符合事实的宣传。

    (8)律师不得伪造、涂改、隐匿、偷换或者损毁证据;不得暗示、诱导、怂恿委托人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据;不得暗示、诱导、威胁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9)律师不得在非办公场所会见承办法官;不得接受法官介绍的诉讼案件;不得以任何方式给予法官不正当利益;不得介绍、指使、诱导当事人向法官行贿;不得借法官名义或者以联络、酬谢法官为由,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10)律师不得泄露当事人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6、其他违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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