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建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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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是当今社会高频词,国务院也于今年年中下发首部国家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规划——《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其主要目标内容中表示:到2020年,社会信用基础性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基本建立,以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为基础的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基本建成,信用监管体制基本健全。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标准体系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合作签约仪式举行,标志着内蒙古社会信用体系标准化建设的工作正式启动。 “其实我们做的,就是研制一系列标准,让各部门在建设诚信体系时共同遵循。据我了解,内蒙古的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标准化建设在全国都是起动较早的。”11日,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院院长贾双文在接受中新社记者采访时继续表示,“现在国家正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社会体制改革,以求最终达到司法公正、社会诚信,现在全国各地都行动起来了。内蒙古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由发改委牵头,所属事业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管理中心负责具体实施。我们内蒙古标准化院承担‘项目’中涉及标准的主要起草工作,预期将研制发布12项地方标准。” 记者在采访中获悉,这12项地方标准包含信用信息采集整合规范、信用信息征集系统接口规范等技术标准5项,数据标准2项,信用信息安全管理、系统运行维护管理等管理标准5项。制定标准的目的是建立与内蒙古各盟市、各厅局业务系统对接需求的标准规范,实现内蒙古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的信息高度共享。 说起标准制定过程,贾双文说得较为通俗:“标准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贾双文继续说道,“标准制定要符合适用性、先进性、统一性和协调性等原则,按照一定程序进行。当一件事情由不同人反复做的时候,为达到最佳秩序目的,经协商一致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形成一种规范性文件,这就是标准。” 内蒙古标准化院院长助理李世繁告诉记者,一项标准的制定包含预研、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出版等过程,周期至少在1年以上。 标准的制定会避免重复建设,提高经济效益,节省大量的精力。贾双文告诉记者,“诚信体系的建立需全社会共同参与,在自治区建设时制定标准,那就会省事很多,我区12个盟市就可以以此为参照,不用一遍一遍的再去摸索如何去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