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诚信平台”,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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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全国个人职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近日正式启动,据报道,“闪辞、恶意跳槽、违约等个人职场失信行为将被记录在案”,供用人单位网上查询。该平台的正式启动,在企业拍手叫好的同时,也引发了质疑——职场诚信平台“是否会侵犯个人隐私?”、“如何做到公正客观?” 一、近年来,职场失信造成劳动争议案件日益攀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今年发布的《劳动争议审判情况白皮书(2013-2014)》显示,在2014年上半年,该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451件,同比增长5.4%,职场诚信缺失是造成案件持续上升的主因。 此外,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今年发布的劳动争议恶意诉讼调研报告显示,2012年至2014年10月期间,该院共受理劳动密集型企业疑似员工恶意诉讼相关案件共计23宗,员工起诉索要赔偿金额达4500余万元。其中法院就发现了一名60后工程师10年来频繁跳槽,涉诉近20宗,成为典型的“跳槽达人”。 二、为了防范风险,不少HR的圈子中出现了“招聘黑名单”,但也引发了不少争议。 “行业黑名单”历史由来已久。 2009年《南方工报》就曾爆出在番禺某珠宝厂工作的4名工人因为加班费和社保费问题与工厂发生纠纷,后将工厂告上劳动部门,却因此被列入“行业黑名单”并公布在某珠宝厂商会局域网上,致使4名工人在番禺珠宝行业求职无门。2014年,又有26岁的广州番禺男子因在“行业黑名单”中而被多家单位拒绝后,于今年4月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正式提起诉讼,将多家企业告上法庭。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公开于互联网的“职场黑名单”更是引发道德、法律风险。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网络侵权司法解释》更是为个人信息“上锁”: “第十二条第一款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11号) 三、一个合法规范的“职场诚信平台”,有助于职场“黑名单”的潜规则成为明规则。 HR圈子以及行业中的招聘“黑名单”折射出人才诚信征信领域中的制度空白,在缺乏有效、公平的人才信用档案制度时,“招聘黑名单”作为一种企业的“私力救济”成为了一种无奈的选择。因此,建立人才诚信档案迫在眉睫。 面对诚信缺失所引发的恶意诉讼,广州中院在《广州劳动争议诉讼情况白皮书(2011-2013)》中建议建立诚信用工和诚信就业的诚信档案,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行业协会等单位联手共建劳资双方的信用评价体系,并向社会公开。 在这一背景下,“诚信平台”的出现,既有利于促进社会诚信,也有助于规范征信行为。与HR圈子流传自由建立的“黑名单”不同,“职场诚信平台”应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设立,在采集个人信息的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征信业务规则”。而在严格的规范下,不论是职场诚信的培育还是劳动者个人隐私的保护都可以得到有力的保障。 四、在职场征信过程中,应重视个人隐私的保护,遵循“信息自决权”是其基本原则。 对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中形成的工作表现的记录,哪些属于“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应受《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范。《征信业管理条例》从征信机构的设立条件再到征信业务规则异议和投诉乃至信息提供者的法律等方面都有着严格的监管和规范。 《征信业管理条例》在第三章“征信业务规则”的第一条中明确规定: “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的信息,不作为个人信息。” 该条在个人信息采集过程中赋予了个人选择的权利,即“信息自决权”。“信息自决权”起源于德国1982年的《人口普查法》以及《联邦个人数据保护法》,成为了许多国家进行个人信息立法所采取的基本原则。在我国《征信业管理条例》中,也明确了信息主体对于信息享有自主决定的权利。 结语 一个合法合规的“职场诚信平台”并非是“招聘黑名单”的网络升级版,但其仍需在遵循“信息自决权”基础上有序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