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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化身“打假专业户”凸显职业风险
作者:马超 来源:法制日报 日期:2016/7/11 10:58:12 人气:

        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国家预防纠纷、维护法制、巩固法律秩序的一种司法手段。任何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经过公证证明,即意味着国家证明了它的真实性、合法性,即产生法律上的证据效力。国际上,公证书得到广泛承认,具有法律证明力,是进行国际间民事、经济交往不可缺少的法律文书。

        由此可见,公证是来不得半点马虎的行为,公证书更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强有力证据。然而,就是如此严肃的法定活动,却频频遭遇真人携带假证、假人携带真证等企图骗取公证书的违法行为挑战。首当其冲的公证员无奈化身“打假专业户”,面临着巨大的职业风险却束手无策,苦不堪言。近日,《法制日报》记者对此进行了深度调查。

       带着假死亡证明办理遗产公证 小儿子冒充大儿子办房产公证

        2016年3月15日,江苏省徐州市沛县公证处办理一起正常的遗产继承公证时,在调查材料阶段,发现当事人还有嫁到外地的一个妹妹,而当事人材料中却称自己是独生子女。原来,当事人为了私吞遗产故意隐瞒了妹妹的情况。

       记者从江苏南京、常州、苏州、淮安、镇江等多地公证机构了解到,在办理公证过程中,类似的情况并不鲜见。假派出所证明、假死亡证明、假户口本、假户籍底档、假结婚证、假毕业证、假亲属关系证明……更有甚者连公证当事人都是假的。

        2015年冬天,市民刘某的父亲不幸意外身故。由于母亲早亡,刘某想将父亲生前独居的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经人点拨,他得知依照继承法,目前仍在乡下由刘某叔叔照料的奶奶也是这套房产的法定继承人。

      “我是父母的独生子,他们去世了房子理当给我,奶奶一直在乡下,和我们家也没什么来往,而且她年纪都那么大了,凭什么要给她?”刘某想不通法律为什么这样规定。

        为顺利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刘某竟然找熟人以奶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名义开具了奶奶的“死亡证明”,证明奶奶先于父亲过世。常州公证处受理后,核查员赴派出所对该证明进行核查,戳穿了刘某的谎言。

        另一起事例,则是假人真证。2015年3月,市民鲁女士带着自己的儿子到南京公证处办理房产委托公证,说儿子想把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委托给自己处理并抵押这套房产。刚开始问询时,母子俩对于公证员的提问都是对答如流,没有发现什么问题。然而,公证员在核对身份时,得知鲁女士的儿子是军人。部队对于军人的着装外表是有严格要求的,但是眼前的这个儿子,虽然相貌非常相似,但是外表比较时尚,耳朵上还有耳洞痕迹。公证员不敢确定,于是连续向男子提出了一连串关于部队的问题。

       “你们部队地址在哪电话多少?”“你们政委叫什么名字?”公证员连续发问,小伙子慌张的神色让他彻底露底。

       公证员随后进行调查发现,鲁女士有两个儿子,大儿子在部队,小儿子目前没有工作正打算与人合伙做生意向母亲借钱。可能偏疼小儿子,鲁女士准备拿大儿子放在她这保管的房产证偷偷抵押,筹集资金给小儿子创业。

       本来两个儿子长相非常接近,年龄相仿,又是一家人,基本没有漏洞,但是没想到还是被公证员识破。

       骗取公证书行为多怀不法目的 一旦骗取成功公证处将成被告

        2015年,南京公证处全年办理各类公证8.7万余件,其中涉及提供假材料或假人的约1029件;淮安公证处全年办理各类公证9400余件,其中涉及提供假材料或假人的约282件。此外,苏州、常州、镇江等地公证机构在记者调查中均表示,每年都有数十起乃至上百起骗取公证书的行为被及时制止。

        据南京公证处相关负责人介绍,骗取公证书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真人带着假证来办理公证,即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是其本人,但是其提交的材料有虚假部分,或者有故意隐瞒的部分,这种骗取方式常见于出国留学公证、继承遗产公证等。

       “另一种是假人带着真证来办理公证,这种方式常见于财产处置委托公证、合同公证、招投标公证等。”该负责人说。

        而淮安公证处相关负责人则表示,真人假证骗取公证书的行为,一般比较容易识破,一是有些假证制作得较为粗糙或样式不对,经验丰富的公证员一看便知是假证,二是很多证件通过网络查询即可辨知真伪,方便快捷。

       “最不容易识别的是假人真证。即便是同一个人,在不同时期拍出来的照片也有差别,更何况顶替者往往大多为亲兄弟、亲姐妹、堂兄弟、堂姐妹、表兄弟、表姐妹等近亲属、远亲关系。除了长相以外,顶替者大多对被顶替者的各方面情况十分熟悉,以至于在接受公证员询问时对答如流。”该负责人表示,更有甚者是双胞胎弟弟来顶替其哥哥,公证员几乎难以识破。

       近年来,由于虚假行为骗取公证书,从而导致公证机构成被告并赔偿被侵害人的案件时有发生。2016年1月,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一起公证赔偿案件,判决新沂市公证处赔偿被侵害权益人近30万元。这起案件涉及的公证类型为借款合同公证,骗取方式则是假人真证。

        骗证行为频发公证员防不胜防 违法成本过低骗证人有恃无恐

       业内人士表示,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公证致使公证书错误造成他人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鲜有成功骗取公证书的当事人被追究赔偿责任。

      “原因有二,一是被侵害权益人往往只会将公证机构告上法庭,一般很少会将侵害其权益的人告上法庭;二是公证机构被判赔偿后,之所以没有追究当事人的赔偿责任,是因为大多数侵权人没有相应的赔偿能力。”该业内人士表示。

       面对频频发生的骗取公证书行为,公证员以及公证机构就没有办法依法予以制止和打击吗?

        据了解,我国公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公证员面对提供虚假材料或冒名顶替前来办理公证的申请人,只能将虚假材料没收并拒绝为其办证,一些申请人对此大吵大闹甚至辱骂公证员,而公证人员却无可奈何。”业内人士无奈地告诉记者。

        对于是否可以报警处理,业内人士表示,是可以的,但除非涉及到严重的刑事犯罪,否则一般公安机关对骗取公证书行为最多处以行政拘留几天或交罚金了事,这对于骗取人而言“不痛不痒”。要知道,一旦成功骗取公证书,不法获利少则数千上万元,多则可能是一套价值上百万元的房产。

       “现有法律法规对于打击处理骗取公证书这一违法行为的规定较为笼统,而公证机构公证人员又没有执法权,导致对此类行为的打击力度很弱。违法成本过低导致此类违法行为有恃无恐。”该业内人士说。

       江苏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江苏省公证行业建立黑名单库,提高失信成本;配发身份证识别仪,震慑造假人;对风险较高事项全程录音录像等。该负责人表示,随着社会征信体系的建立,公证过程中的欺骗行为,也会逐步纳入公民信用记录,加大惩戒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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