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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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我们起草了《关于弘扬诚信文化 加强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和《关于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6年7月11日至2016年7月15日,意见请发送至电子邮箱xyc@creditchina.gov.cn。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司 2016年7月11日
附件一:关于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 附件二:关于弘扬诚信文化 加强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
附件一:
关于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建立健全电子商务领域诚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营造良好的市场信用环境,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等互联网技术的大规模应用,电子商务迅猛发展,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经济增长点。电子商务的发展不仅创造了新的消费需求,扩大了就业渠道,引发了新的创业和投资热潮,而且对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扩大有效供给,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原动力起到了极大的推动和引领作用。 信用是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基础。经过多年探索创新,我国电子商务领域逐步建立起信用体系,但目前失信问题仍十分严重,假冒伪劣、以次充好、虚假广告、服务违约、虚假交易、刷单炒信、恶意差评以及滥用、泄露和倒卖个人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泛滥,严重影响市场正常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危及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只有大力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体系建设,着力解决电子商务交易各方的信任缺失问题,降低交易成本,才能更好地发挥电子商务在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重要作用,为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不竭动力。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大力推动电子商务领域信用记录共建共享,完善市场化信用评价体系,建立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制度,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体系,整顿规范电子商务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促进“互联网+”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快推动制定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支持信用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共同推进,形成工作合力。 多管齐下,协同监管。加强部门联动,建立覆盖线上、线下,贯穿生产、交易、支付、物流、客服全流程的电子商务协同监管机制。综合运用随机抽查、专项检查、投诉处理、第三方评价等手段,加大对电子商务失信问题的监管力度。 标本兼治,全面推进。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电子商务领域突出失信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集中整治规范,净化市场环境。着力加强电子商务领域信用体系长效机制建设,建立完善信用记录,推动信息共享和应用,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明确主体,落实责任。有关监管部门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督管理,强化电子商务平台的主体责任。积极引导电子商务平台坚持规范发展,加强自身诚信建设,建立健全内部信用管理制度、投诉举报制度和对交易主体的信用监管机制,强化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约束。
三、全面推动电子商务信用信息共建共享 (三)建立健全信用记录。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电子商务平台及电子商务代运营、物流、咨询、征信等为电子商务提供支撑服务的相关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用信息互联共享。涉及企业的相关信息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电子商务平台要建立完善交易双方信用记录,以实名注册信息为基础,及时将恶意评价、恶意刷单、虚假流量、图物不符、假冒伪劣、价格欺诈等严重影响电子商务秩序的信用信息纳入信用档案,依法报送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 (四)建立事前信用承诺制度。全面建立市场主体事前信用承诺制度,推动电子商务平台、入驻商家、个人卖家、物流企业等提供商品销售和服务的市场主体就遵纪守法、信息真实性、产品质量、服务保证、承担的责任与义务等情况作出信用承诺,并以规范格式向社会公开,承诺违法失信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信用承诺事项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 (五)建立完善电子商务身份识别制度。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监管责任,建立健全身份核对机制,完善网店实名制认证,对通过平台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市场经营主体身份信息进行登记和核对,定期进行更新,并依法报送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以食品、药品、农产品、日用消费品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为重点,严格依照现行食品药品等经营许可规定办理工商登记和相关许可手续,并将营业执照或通过身份核验标记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开展电子商务网站可信认证服务工作,推广应用网站可信标识,为电子商务用户识别假冒、钓鱼网站提供手段。 (六)建立产品信息溯源制度。推行商品条形码,以食品、药品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为重点,建立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引导支持电子商务平台和物流企业建立产品上架、销售、配送、签收、评价、投诉全方位全过程线上留痕监督管理体系。 (七)推动建立线上线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归集电子商务领域信用信息,实现与各地区、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交换。引导规范和征信机构依法采集、整合电子商务领域交易主体信用信息。支持地方政府与电子商务平台、征信机构等各类社会机构建立信用信息采集、共享和应用机制,实现电子商务领域信用信息交互融合、共同应用。 四、大力实施电子商务信用监管和信用评价 (八)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第三方大数据监测评价。鼓励社会信用评价机构对电子商务平台定期进行信用状况评估,监测疑似失信行为信息。加强12312、12315、12318、12365、12358等公共服务平台的电商失信信息整合、共享、推送。在“信用中国”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开通网络失信举报中心,畅通群众举报途径。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要及时采集部门监管、大数据监测、群众举报等渠道产生的电子商务领域失信信息。 (九)健全政府部门协同监管机制。构建以信用为核心,以实时监控、智能识别、风险预警、科学处置为主要特点的电子商务新型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常态化、长效化的多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工作机制。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建立集风险监测、网上抽查、源头追溯、属地查处为一体的电子商务信用监督机制。 (十)提高电子商务平台的信用管理水平。支持电子商务平台依法整合线上线下数据资源,将政府部门市场监管中产生的可公开信用信息与自身掌握的信用信息进行汇聚整合和关联分析,构建大数据监管模型,及时掌握了解市场主体经营交易信用状况,有效识别和打击失信商家,为诚信商家和客户提供优良的交易环境和平台服务。 (十一)落实电子商务平台主体责任。电子商务平台要建立健全内部信用约束机制,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加强在商品质量、知识产权、服务水平等方面的信用管控。建立商家信用风险预警制度,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恶意刷单炒信的严重失信商家和拒不改正、拒不下架等不良行为,电子商务平台应按照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求,及时向社会公示相关信息,发布风险提示。电子商务平台要建立完善举报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掌握疑似违法违规信息并报送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查处电子商务领域违法失信行为。 (十二)更好发挥第三方机构和社会组织在电子商务信用监管中的积极作用。支持信用服务机构以需求为导向,依法采集电子商务平台、交易主体及其物流等相关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加大信用产品研发力度,在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保险等方面提供电子商务各类主体所需的信用产品和服务。通过电子商务相关协会组织,加强电子商务企业自我信用约束和行业自律。 (十三)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积极支持电子商务平台在对交易流程、流通环节进行实时动态监控的基础上,加强失信行为分类与甄别,并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防范信用炒作风险,建立完善基于身份认证、交易评价和第三方评价的信用评价机制。支持开展第三方信用评价,建立对电子商务平台、入驻商家和上下游企业的综合信用评价机制,推动企业信用评价信息共享和结果互认。 五、广泛开展电子商务信用联合奖惩 (十四)加大信用信息公示力度。建立电子商务平台基本信息、信用信息及重大事件信息披露制度。推动电子商务平台在市场主体经营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营业执照、身份核验标识、信用等级等信息或包含以上信息的电子链接。在电子商务平台网站首页试点设立“信用中国”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窗口,提供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引导从事网络经营的市场主体公示更多在生产经营、采购销售物流等方面的信用信息,完整公示产品信息和服务承诺,并将交易双方评价和服务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档案。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保护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隐私权益。 (十五)加大对守信主体的激励力度。建立和规范电子商务领域守信主体“红名单”制度。在商贸活动中,加大对“红名单”主体推介力度,在公共服务、市场交易、社会管理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便利。鼓励电子商务平台对“红名单”主体在搜索排序、流量分配、营销活动参与机会、信用积分等方面给予倾斜,对守信消费者给予投诉处理、退换货优先和信用折扣等措施,强化正面激励引导。引导有关金融机构在贷款门槛、额度、利率等方面对“红名单”主体实施优惠。 (十六)加大对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建立电子商务领域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加大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电子商务平台及相关服务企业的监管力度,提高监管频次,依法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实施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经营限制、融资授信限制等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支持电子商务平台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对“黑名单”主体实施限制入驻会员、降低信用等级、屏蔽或关闭店铺、查封电子商务账户、公开曝光等惩戒措施。 (十七)加强对电子商务领域失信行为的规范整治。严厉打击制假售假、以次充好、服务违约、恐吓威胁,以及通过恶意刷单、恶意评价、空包裹代发邮寄等方式伪造交易记录和物流信息实现增信、降信的违法失信行为。加大对即时通信和社交网络服务的监管,加强对个人社交平台进行交易的行为进行监控和检查,探索查处个人社交平台发生的违法服务交易行为。加大对物流配送环节产生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利用电子商务平台或物流体系非法采集和滥用、泄露、倒卖个人信息的行为。 六、保障措施 (十八)加强诚信文化建设。利用微博、微信、电视、报纸、各类移动APP等媒体传播平台,多渠道、多形式树立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典型,曝光严重失信典型。以“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双11”网络购物节、元旦节、国庆节、春节等为契机,开展形式多样的电子商务诚信主题宣传实践活动。以电子商务平台为主体,电子商务各类主体为对象,加强诚信教育。支持鼓励电子商务平台将信用状况作为员工招聘、商家入驻的重要考量因素。 (十九)加强法规标准建设。加快推动促进电子商务诚信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研究制定电子商务领域信用信息采集、共享、发布、安全保护和信用评价等方面相关标准规范。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各地区、各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把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好任务落实。充分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作用,协调解决电子商务诚信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附件二: 关于弘扬诚信文化 加强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弘扬诚信传统美德,增强社会成员诚信意识,加强个人信用体系建设,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营造优良信用环境,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大力弘扬诚信文化,加快个人信用记录建设,完善个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与信用修复机制,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使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让诚信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积极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充分发挥政府在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组织、引导和示范作用。培育规范信用服务市场发展,协调优化资源配置,鼓励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进,形成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合力。 健全法制,规范发展。建立健全个人信用体系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严格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依法依规推进个人信用信息使用。 全面推进,重点突破。以重点领域、重点人群为突破口,推动建立各地区、各行业个人信用记录。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各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个人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处理和应用。 强化应用,奖惩联动。积极培育个人信用产品应用市场,推广社会化应用,拓宽应用范围。建立健全个人信用奖惩联动机制,加大个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力度。 二、加强个人诚信教育 (一)弘扬诚信文化 将诚信文化建设摆在突出位置,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大力普及信用知识,制定颁布公民诚信守则,将诚信教育贯穿公民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全过程。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营造“守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社会氛围。 (二)开展诚信宣传 结合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劳动节、儿童节、网络诚信宣传日、全国信用记录关爱日、诚信兴商宣传月、国庆节、“双11”网络购物节、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春节等重要时间节点和法定节假日,集中宣传信用政策法规、信用知识和典型案例。推动创作中华传统诚信文化与时代价值观相融合的诚信文艺作品、公益广告,丰富诚信宣传载体,增加诚信宣传频次,提升诚信宣传活动水平。 (三)推介诚信典型 充分发挥媒体舆论宣传引导作用,大力发掘、宣传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评选的诚实守信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等诚信典型。组织各类网站开设网络诚信专题,经常性宣传推广各类诚信典型、诚信事迹,推出一批高质量的网络诚信主题文化作品,加强网络失信案例警示教育。支持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向社会推介无不良信用记录者和诚信典型,推动实施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 (四)加强校园诚信教育 将诚信教育作为中小学和高等院校学生思想品德教育的重要内容。鼓励高校开设信用领域相关课程。支持有条件的高校院所开设信用管理相关专业或相关课程。加强学校信用管理,建立健全18岁以上成年学生诚信档案,推动将学生个人诚信作为升学、毕业、评先评优、奖学金发放、鉴定推荐、免试保送等各环节的重要考量因素。针对考试舞弊、学术研究造假、不履行助学贷款承诺、伪造就业材料等不诚信行为开展教育,并依法依规将相关信息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五)开展信用教育培训 建立健全信用管理职业培训与专业考评制度,推广信用管理职业培训,培养信用管理专业化队伍。加强对信用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丰富信用知识,提高信用管理水平。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和企业建立信用管理和教育制度,组织签署入职信用承诺书和开展信用知识培训活动,培育企业信用文化。组织编写信用知识读本,依托社区(村)等基层组织,向公众普及信用知识。 三、加快推进个人信用记录建设 (一)推动完善个人实名登记制度 以公民身份号码制度为基础,推进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推动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工作,实现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所有公民的全覆盖。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不断加强个人身份信息的查验核查工作,确保个人身份识别信息的唯一性。以互联网、快递、通信、金融、电子商务、志愿服务等领域为重点,推进重点领域建立实名登记制度,为准确采集个人信用记录奠定基础。 (二)建立公共领域个人信用记录 以食品药品、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依法纳税、医疗卫生、劳动保障、工程建设、金融服务、知识产权、司法诉讼、电子商务、志愿服务、网络安全以及互联网服务等领域为重点,以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律师、教师、会计审计人员、评估师、认证人员、证券从业人员、保险从业人员、医师、导游、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药师等职业人群以及网络安全服务者、网络开办者、‘网络大V’吧主、版主、群主等网上公共社区管理员为主要对象,加快记录、归集有关人员在相关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实现及时动态更新。 (三)建立商业领域个人信用记录 引导市场化和公益性个人信用服务机构与电子商务平台,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依法采集商业领域的个人信用信息。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建立健全会员信用档案。 四、完善个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与信用修复机制 (一)保护个人信用信息安全 加大相关政府部门及信用服务机构监管力度,推动相关政府部门及信用服务机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明确个人信用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做好数据库安全防护工作,建立完善个人信用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防止信息泄露。信用服务机构在境内采集信息的整理、保存和加工,应当在境内进行,不得违法违规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信息及服务。 (二)加强隐私保护 不得采集法律法规未授权采集的个人信用信息。加大对泄漏、非法贩卖、窃取、采集、加工、使用个人隐私等违法行为的监管处罚力度。加快推进个人隐私保护立法,对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互联网企业、大数据公司、手机应用程序(APP)开发企业实施重点监控,规范其个人信息采集、提供和使用行为。 (三)建立个人信用信息授权使用机制 建立健全市场机构和社会组织在采集、查询、使用需经信息主体前置授权的个人信用信息管理制度,规范明确政府部门在采集、查询和使用个人信用信息的非授权范围。督促信用服务机构加强从业人员教育与培训,强化从业人员授权使用意识,严格履行个人信用信息使用风险告知义务。强化个人信用信息授权使用监管,加大监管处罚力度,对未经信息主体同意,擅自采集、提供、使用个人信用信息的单位和人员实施约束和惩戒,并记入相关单位和人员信用档案。 (四)建立信用修复机制 建立个人信用信息纠错、修复机制,制定个人信用信息异议处理、行政复议、诉讼管理制度及操作细则。明确各类信用信息展示期限,不再展示使用超过期限的信用信息。畅通信用修复渠道,丰富信用修复方式,探索通过事后主动履约、申请延期、自主解释等方式,减少失信损失,并通过按时履约、志愿服务、慈善捐助等方式,积累或增加信用额度。 五、规范推进个人信用信息共享使用 (一)规范推进个人信用信息共享 制定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目录、分类标准和共享交换规范。依托各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逐步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互联、互通、互查机制。 (二)积极开展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 推动各级政府将掌握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依法依规及时向社会提供授权查询服务。鼓励地方政府以公益性、属地化服务为原则,组建地方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机构,开展区域性个人信用信息服务。探索依据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构建信用分类管理和信用积分管理机制。 (三)加强信用服务市场监管 规范发展个人信用服务市场,建立健全信用服务机构市场准入和信用承诺制度,建立有效的信用服务机构合规经营信息披露制度,完善社会公众监督、投诉和处理机制。建立健全信用服务机构内部信用管理与风险防控机制,保护个人信用信息安全。履行个人信用信息记录、查询和使用告知义务,规范使用开发个人信用信息相关行为。 六、完善个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一)优先提供服务便利 推动政府部门创新守信激励措施,在教育、就业、创业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提供优先便利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和商业销售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使用个人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对诚信个人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 (二)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 政府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三)将企事业单位失信责任落实到人 对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在计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计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通过建立完整的个人信用记录数据库及联合惩戒机制,使失信惩戒措施落实到人。 (四)推动形成市场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 建立健全个人严重失信行为披露、曝光与举报制度,依托“信用中国”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披露政府部门掌握的个人严重失信信息,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形成强大的社会震慑力。鼓励市场主体对严重失信个人采取差别化服务,并将个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产生的严重失信记录,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政府部门实施信用惩戒措施的参考。 七、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部门各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机构和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要统筹规划,部署实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建立工作考核推进机制,对本领域、本地区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定期进行督促、指导和检查。 (二)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各部门各地区应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费保障,对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工作、管理工作经费予以积极支持。加大对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信息应用、宣传教育和人才培训等各方面的资金支持力度。 (三)强化责任落实 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强化责任意识,细化分工,明确完成时间节点,确保责任到人,工作到人,落实到人。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以身作则,结合工作实际,切实有效推进。各部门、各地区要加强对本意见落实工作的监督检查,弘扬诚信文化,加强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