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挖掘大数据资源“富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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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掌握数据资源的机构或部门不愿、不敢、不会开放共享数据。不愿,是因为觉得自己的数据很重要,要掌握在自己手上;不敢,是因为没有法律、标准支撑,担心数据安全;不会,则是受制于数据技术研发瓶颈。”近日,中科院院士梅宏关于大数据产业的这段论述引发热议。 在信息化时代,数据资源被社会各方所重视,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期望通过大数据资源来改善经营,开创愈益广阔的新天地。为顺应这一趋势,北京、上海、贵州等地积极布局大数据交易平台,数据交易日趋活跃。然而,数据供求矛盾突出的问题却仍然存在。一方面,以国有数据资源和公共数据资源为主的大量宝贵数据没有得到有效利用;另一方面,地下数据交易规模不小,针对用户信息的非法收集、窃取、贩卖行为猖獗,甚至形成产业链。 大数据资源是一处“富矿”,开掘好了,无疑能使经济社会发展如虎添翼,若开掘不当,则不免加大市场运作成本、降低经济运行效率,同时也给市场经济主体的权益保护、社会和谐稳定带来隐患。促进大数据资源的有效利用,使之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就要推进大数据产业发展,规范引导大数据交易。 首先,解决好有些机构、部门“不愿”共享数据的问题。除加强宣传教育,努力转变这些机构、部门人员的思想观念之外,关键还在于尽力创造条件,消除机构、部门之间的数据壁垒,通过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积极构建形式公平、互惠的交易通道,将那些锁在“深闺”的大数据资源“请”出来。 其次,针对有些机构、部门“不敢”共享数据的问题,需要不断加大大数据市场研究,围绕数据交易主体的顾虑、大数据交易过程中易于出现的种种问题,加快制定数据交易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数据交易、使用边界。必要时可建立数据交易、使用的评估与审计机制,加强数据交易、使用的动态化监管,以此为数据交易设置保护屏障,使交易各方在保护屏障内放心交易。 最后,必须有效化解有些机构、部门“不会”共享数据的问题。当前,迫切需要推动建立并完善数据交易标准,通过在数据采集、存储、传输、应用等环节出台相应技术标准,提升数据资源的交易适用性。在此基础上,鼓励引导数据交易各方加强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技术研发,使数据资源在筛选、分析、建模等一系列深加工之后,形成更多品类的产品,发掘出其更多的实际效能,增强数据产品的市场吸引力与社会贡献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