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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报告造假将被列入诚信黑名单 相关人员将被禁止从业
作者:个人职场诚信档案 来源:中国检测网 日期:2016/9/19 17:32:13 人气:
 

 9月13日,《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会议上一审,拟将检测造假等行为列入诚信黑名单,相关人员或将面临一年内禁止从业的处罚。

  

  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创中心,这一过程,离不开检验检测行业的“鞭策”;建设的成色,也需要检验检测行业去“验明”。

  

  上海检验检测行业近年来的发展可谓突飞猛进:截至2015年底,上海获得计量认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已有731家,从业人员有4.7万人。2015年,这些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达1954万份,营业收入达164.2亿元,比2014年增长了15%。

  

  目前,上海检验检测产业的年营收,已近全国的10%,拥有包括国家卫星导航和位置服务产品、机器人产品在内的47家国家质检中心,在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智能制造等领域的技术支撑实力和服务能力均领先全国。

  

  快速发展的另一面,是法律法规的相对滞后。

  

  全国首部针对检验检测行业的地方立法《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最快有望在今年出台。根据该条例已经形成的草案,无论是否获得资质许可,只要是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检验检测的活动,就能被监管覆盖。

  

  这部受到行业热议的《条例草案》,将给整个检验检测行业带来更深层次的思考?《条例草案》有哪些新的规定值得关注?

  

  1、无资质机构不再是法外之地

  

  以生意火爆的室内空气检测为例,一些检验检测机构根本没有对应的资质和能力,或者只是一些检验检测设备的生产厂商,却敢有模有样地揽生意、开检测报告,甚至故意把空气质量数据做差,以此恐吓消费者,诱使他们去购买高价的空气治理服务。监管部门坦言,面对这些“野机构”、“黑机构”,由于相关领域法律法规的缺失,并不能产生足够的威慑力。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或将终结上述情况。条例草案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检验检测……适用本条例”,这意味着,无论是否获得资质许可,只要是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检验检测的活动,就能被监管覆盖。

  

  2、造假将被禁止从业

  

  为了提高违法成本、维护条例的权威性,《条例草案》在法律责任一章设定了相应罚则。针对创设的行为规范设定了法律责任。对本法规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履行的信息公示义务、重大信息报告义务、普遍服务义务、不得出具虚假报告义务、不得伪造变造检验检测机构印章和人员签字等义务,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对出具虚假报告等严重违法行为,除了责令改正、处一定罚款以外,条例草案还规定其三年内不得承接政府检验检测项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规定了一定期限的行业禁入。

  

  《条例草案》还通过信用约束,提高违法成本,倒逼诚信经营:一是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受到的行政处罚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二是将信用状况不良的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管频次;三是对信用状况不良的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有关部门在政府采购、授予荣誉或者政策扶持时,依法予以限制。

 在审议中,一些委员认为,罚则条款设置多、 处罚轻,由于检验检测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大,要加大处罚力度,并充分发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功能, 强化信用惩戒,,督促机构履行好相关责任。

  

  “三年内不得承接政府检验检测项目,力度过轻!”有委员提出,对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 结果而受到处罚的检验检测机构,三年内不得承接政府检验检测项目的说法易引起误解; 建议,进一步细化信用管理和联动惩戒的规定, 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信用信息的统筹管理,对于严重违法的行为,建立“严重失信名单” 向社会公示。

  

  3、事业单位不能有风险就拒检

  

  当前的上海检验检测行业,还存在一个奇怪的现象:“有生意,却不做”。

  

  据上海质监部门调查,对于个人的委托,检验检测机构普遍拒检,理由往往是无法确认送检对象的来源、送检的意图,所以要规避风险。

  

  “从市场自愿原则出发,检测机构当然可以有钱不赚。”上海市质监局认证监管处副处长田义龙对一些检测机构的顾虑表示理解,但他强调,客观上,这种“可能有风险就拒绝”的行为其实是“一刀切”,把许多诉求合情合理的消费者也挡在了门外。

  

  因此,《条例草案》创设了一项“普遍服务”义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属于事业单位法人且面向社会接受委托的,在其向社会公告的项目范围内,不得拒绝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对所承担的政府委托业务公正性产生影响的等四种情况除外)。

  

  4、划底线:确保真实、准确

  

  检验检测是传递信任的行业,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诚信服务、规范经营,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是从业基本要求。《条例(草案)》规定了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应当独立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确保数据、结果的真实、准确,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此外,还划定了行业底线,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的禁止行为,包括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伪造、变造检验检测机构印章和人员签字,推销、监制与检验检测活动有利益关联的产品、服务等。

  

  5、 明义务:相关机构需公示资质信息

  

  检验检测是一种专业技术服务,行业门槛较高,普通消费者较难辨识检验检测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能力和资质。从提高信息对称性、降低交易成本的角度,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官方网站、网络交易平台经营活动主页面的醒目位置公示其取得的资质证书、认可证书。此外,为确保信息公示义务的履行,还规定网络交易平台应当履行查验义务,督促检验检测机构及时公示相关信息,发现虚假描述、超出能力范围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等违法行为时,应当立即向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6、留档案:原始记录保存6年以上

  

  检验检测活动的原始记录和报告是查证、了解检验检测过程的第一手证明材料。针对纠纷产生后记录无法查证的现象,《条例草案》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原始记录和报告建立档案,并至少保存6年。委托人对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有异议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进行解释说明;委托人有需要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提供原始记录和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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