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类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将纳入社保信用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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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2日,人社部印发《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指出,自2017年1月1日起,各级人社部门将对克扣工资、不缴纳社保、违反休假规定的企业行为定期向社会公布,加大惩罚违法的力度。日前,人社部劳动监察局负责人就《办法》有关内容接受记者采访。 七类重大违法行为将曝光 《办法》是加强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惩戒,强化社会舆论监督,促进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重要措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目前,全国共有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并发布了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开展了社会公布工作。但是,这项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着标准不够统一、公布不够规范等问题。”这位负责人坦言,制定《办法》是落实《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一项重要任务。确定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是依法规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的关键环节,也是各地人社行政部门在实践中反映需要立法予以明确的重要内容。 据介绍,《办法》明确七类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社会公布。包括: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情节严重的;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节严重的;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人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节严重的;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这几类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既是当前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重点问题,也是与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密切相关的问题,都将纳入社保信用体系。”这位负责人说,为了强调社会公布的严肃性、规范性和公平性,对此七类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办法》规定,人社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公布,而非选择性公布。 建立制度化社会公布机制 对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的频次是如何规定的?《办法》明确,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社会公布实行定期公布和随时公布相结合。 这位负责人表示,为促进社会公布工作的有效开展,《办法》规定,地市级、县级人社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发生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每季度向社会公布一次。人社部和省级人社行政部门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考虑是当前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重心下移,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查处主要集中在县级和地市级,基层人社行政部门执法任务重、案件量大,通过积极开展社会公布工作,能够有效引导和促进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规定。明确社会公布的频次要求,形成制度化公布机制,有利于减少地方保护主义等导致的不敢公布、不愿公布问题。”这位负责人说,《办法》还规定,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可随时公布,进一步保障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的及时性、有效性。 根据《办法》,进行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规规定,《办法》明确了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社会公布的四项具体内容,即:违法主体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注册号)以及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及相关处理情况。同时,内容不得公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等信息。 加大对违法行为惩戒力度 据了解,按照谁执法、谁负责的原则,《办法》规定地市级、县级人社行政部门依据行政执法管辖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人社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对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社会公布。省级人社行政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社会公布。 这位负责人强调,进行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的主要目的在于加大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通过社会监督,教育和警示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社会公布主要途径,包括在本级人社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布;在人社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布的同时,在当地主要报刊、电视等媒体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记者注意到,对于用人单位存在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情形,《办法》提出,人社行政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并予以社会公布。除此之外,将用人单位社会公布情况作为人社行政部门信用体系建设和开展部门联合惩戒的重要内容。 谈及社会公布如果发生内容错误如何处理时,这位负责人说,对于公布错误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包括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错误、社会公布所依据的具体行政行为变更或撤销等情形,《办法》规定了相应的救济制度。即用人单位对社会公布内容有异议的,由负责查处的人社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核和处理,并通知用人单位。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具体行政行为变更或者撤销的,负责查处的人社行政部门应当自变更或者撤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社会公布内容予以更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