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不辞而别”现象普遍 |
|
|
|
A一起纠纷 没领到押金员工负气走人 据成都某工业汽配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工业公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去年3月1日,公司与全体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员工任某未在合同上签字,也未离开公司,想到任某没有找到新工作,公司同意他继续留厂上班。由于任某拒签合同,公司无法为其办理社保手续。自去年9月3日开始,任某就拒绝上班了,尽管公司与他进行了谈话,但他不办理辞职手续就走了。 但任某告诉记者,去年9月初,公司突然召开大会,称由于成本增加了,决定降低工资,且公开声称要开除他,让其签订一份《离职结算单》,结清8月份的工资。当他要求公司返还他的押金时,却遭到拒绝。于是他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去年11月,金牛区劳动仲裁委员于裁决任某胜诉。公司不服裁决,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任某办理辞职交接手续,赔偿经济损失870元。 昨日的法庭上,双方就是否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确立的时间等焦点问题展开激烈辩论。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B一份调查 “不辞而别”现象普遍 据市内某公司人士主管刘小姐称,他们公司是一家大型销售公司,员工流动性非常大,“最令我们头痛的是,那些员工大多是不辞而别,给公司造成很大的影响。”日前,记者了解到,员工不辞而别的现象相当普遍,不少应聘者在选择或离开用人单位时都比较随意。一名曾多次跳槽的电脑技术员坦言,“单位不能因此对我怎么样。” 调查中发现,在“不辞而别”人群中大多是文化层次比较高或技术型人才。一名业内人士分析认为,原单位给予的发展平台不能满足其发展需要,原单位所给予的工资待遇不再吸引他们,“人往高处走”的思想是造成技术型人才大量流失的主要原因。另外,跳槽人员还认为,“不辞而别”成本相对比较低。 C一点建议 用人合同明确责权利 昨天,一名资深律师建议,为了避免员工“不辞而别”或“恶意跳槽”,用人单位在引进人才的时候要进行严格考核,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把双方的责权利作明确约定,工作期间要注重培养员工的诚信意识。另外,发生“恶意跳槽”事件后,公司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要让其吃官司并付出沉重代价。 本文的著作权未特别声明,均归原作者所有,请勿随意转载,若本文章侵犯知识产权,请与我们联系。若需更深入更全面的了解请浏览相关栏目或联系我(http://www.11-22.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