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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女高管影响公司社会评价 为名誉受损担责
作者:职场诚信档案 来源:新华网 日期:2016/12/19 16:00:35 人气:
 

        外企女高管被辞退后,向老东家的多个客户发邮件,称老东家“过河拆桥”,还向包括老东家员工及上级公司高层领导在内的10多人发送、抄送邮件,在未经查证的情况下指称公司存在“利用手机病毒盗取员工个人信息”等严重不法行为。近日,上海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女高管章燕(化名)的行为已构成对希尔斯公司(化名)的名誉权的侵害,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女高管被辞退,向客户发邮件称公司“过河拆桥”

  章燕自2014年5月1日在希尔斯公司担任中国区总经理,昵称为“西门冰萱”的QQ空间及相应邮箱、163邮箱均是章燕使用,2015年1月双方发生劳动争议。

  2015年1月12日起,章燕使用163邮箱向多家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发送邮件,称“希尔斯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单方面对外捏造我辞职了,且在我不在场的情况下,撬我办公室拿走所有物品,拖欠工资”;“没想到希尔斯竟然会是如此没有诚信的企业,过河拆桥也就罢了,竟然会对事实都赖掉”,“希尔斯在我休假的时候把我办公室、保险柜等都撬了,拿走我所有物品,销毁证据”,等等。

  2015年5月7日,收到邮件的某药业有限公司的谭某回邮称:“知道您的遭遇,我亦感到震惊,难以置信”;2015年5月8日,南京某食品公司总经理宋某也回邮称:“得知您不幸遭遇为您感到遗憾并愤慨”。

  2015年10月21日,同是章燕使用的,昵称为“西门冰萱”的用户向多人发送邮件,文中包括“直到今天,你还在使用病毒偷盗我的个人信息,破坏我的生活!让我们看看你的所作所为:1、你强迫我们在中国出售过期产品。2、你强迫我们利用假文件注册。3、你强迫我们出售未经法律批准的产品。4、你在我们的手机上安装病毒,并盗取我们的个人信息。5、你不支付给我们工资和公务开支。6、你利用Tony和Jing偷盗我们的私有物品。7、直到今天,你还在利用手机病毒盗取我们的个人信息。8、你向顾客出售过期产品,当提出质量问题时,你假装没有出售任何产品给他们,并利用律师威胁顾客。希尔斯是个正常的公司还是个信息中心呢?你就像个窥视者而不是商人!”,等等。

   法院:影响公司社会评价,公司名誉受损

  希尔斯公司认为,章燕散布的相关不实信息在希尔斯公司的客户及潜在客户中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严重侵犯了希尔斯公司的名誉权,扰乱了公司经营秩序,并直接对公司商业信誉造成极大损害,导致公司错失大量潜在的商业机会;在章燕发给希尔斯公司员工的邮件中也有多处侮辱性词语,侵害了希尔斯公司的名誉权。希尔斯公司以章燕所为侵犯自己名誉权为由诉诸原审法院。

  原审法院判决章燕删除在QQ邮箱及163邮箱中侵犯希尔斯公司合法权益的相关邮件,使用QQ邮箱及163邮箱向希尔斯公司书面道歉,并将书面道歉内容发送相关邮件接收人;章燕偿付希尔斯公司公证费3000元、翻译费798元。

  原审判决后,章燕不服,向上海市二中院提起上诉称,涉案的163邮箱和QQ邮箱都是自己的私人领域,上诉人有权在自己的私人领域内记录个人感受。关于邮件中有关“没有诚信”、“过河拆桥”等言论,章燕认为,希尔斯公司拒付报销费用、在中国区业务步入正轨后就非法解雇自己,这就是没有诚信、过河拆桥的行为,况且自己是向客户单位而非社会公众发送该些邮件,不会影响希尔斯公司的社会评价。她还提到,希尔斯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本质上是因不满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结果而恶意报复自己。

  被上诉人希尔斯公司答辩称,章燕通过QQ邮箱发送的邮件收件人多达十余人,其中不仅有被上诉人的员工,还有英国总部的部分高管。邮件中对被上诉人“用手机病毒盗取员工个人信息”、“强迫员工销售过期产品、未经法律批准的产品”、“伪造毒理报告”等的指控,在国内外均是严重违法行为甚至构成犯罪,此等未经任何执法机关查证的不实指控,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名誉,对公司的经营管理秩序造成的影响更是难以估量。章燕称公司出于报复的目的而提起本案诉讼,纯属无稽之谈。

  上海市二中院审理认为,本案中,上诉人通过163邮箱向被上诉人的多家客户单位发送邮件,指称被上诉人有“拖欠工资”、“撬办公室”、“过河拆桥”等失信行为,并有部分客户单位高管因此回复称“感到震惊”、“遗憾及愤慨”。上述邮件内容已为讼争双方之外的第三方、尤其是被上诉人的商业客户们所知悉,由此足以影响被上诉人的社会评价,使被上诉人的名誉受损。上诉人还通过QQ邮箱向包括被上诉人员工及上级公司高层领导在内的10多人发送、抄送邮件,并在未经查证的情况下指称被上诉人存在“利用手机病毒盗取员工个人信息”、“强迫员工销售过期产品、未经法律批准的产品”、“伪造毒理报告”等严重不法行为,上述邮件内容足以令员工和上级公司对被上诉人的商业信誉和经营管理能力做出负面评价。现上诉人以系争邮件内容属实、也未使公众知悉为由,抗辩主张其未侵犯被上诉人的名誉权,理由显然不成立。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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