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高管离职看“竞业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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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华谊兄弟出品的电影《我不是潘金莲》上映,冯小刚与王思聪就万达院线对该影片的排片率问题在微博互撕,王思聪在微博中提到“华谊挖我们有竞业协议在身的高管”。竞业协议(或称竞业限制),究竟是什么呢? 竞业限制起源于英国 这项制度起源于英国衡平法对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所要求的信义义务和善管义务。19世纪中叶以后,随着现代公司制的确立,英国法院将这种信托关系类推适用于公司与董事之间。基于信赖,公司将资产交由董事、监事、高管进行经营管理,而作为受托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必须承担受托人对委托人的信义义务。 我国公司法第148条规定了董事、高管人员不得篡夺公司的商业机会和竞业限制义务,统称为董事、高管人员的忠实义务。违反了上述义务,公司可以篡夺公司商业机会的董事、高管人员为被告提起损害公司利益赔偿,要求董事、高管将违反忠实义务的所得收入返还公司,即行使归入权;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分为法定限制和约定限制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在任职期间、雇佣关系存续期间,或者离职、雇佣关系终止后的一定期间内,或者特定区域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兼职或者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任职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如果董事、高管人员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公司有权行使归入权,即要求将董事、高管人员的违法经营所得或者所获报酬收归公司所有。 竞业限制可以分为法定竞业限制和约定竞业限制。一般处理案件时,法院会先审查公司与高管之间是否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对竞业限制有关事项的约定。在双方未作约定的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公司诉求,审查高管是否违反了法定竞业限制,审查的依据是公司法第148条第一款第一项。 在审查是否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时,根据法条的规定,主要从竞业限制的主体和行为两方面审查。竞业限制的对象应当仅限于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而不应当扩大解释成公司的全部职工。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如被告符合竞业限制的主体条件,则需进一步审查被告是否实施了竞业限制的行为。在认定竞业限制时,应对“同类业务”进行判断,可以从公司章程载明的经营范围判定,如果实际经营范围与章程载明的不一致,应判断二者实际经营内容是否具有竞争性或可替代性。 签劳动合同应增相应条款 董事、高管如果离职对公司而言存在企业核心价值的流失风险,因此公司与董事、高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增加相关的竞业限制条款,强化对其制约机制。如果发现董事、高管违反竞业义务,损害公司利益,应当及时行使诉权。 不论是出于维护自身信誉,抑或是规避高额违约金的目的,公司高管人员应当增强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遵守公司法规定的义务。同时,为维护自身利益,公司高管人员可以和公司妥善协商关于竞业限制期的补偿金。 (黄丽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 |